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食品暨生態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PDF)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0 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等條文

第一條

本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暨民法組織之,定名【財團法人台灣綠色食品暨生態農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推展兩岸暨國際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生態農業發展,促進安全友善農業環境、農業交流與增進國民健康等為宗旨,依財團法人法及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依有關法令規定,並視實際需要及能力辦理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生態農業等相關之下列事項:

  1. 辦理推展兩岸暨國際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態農業發展,及促進安全友善農業環境、農業交流與增進國民健康等相關推廣事宜。
  2. 辦理綠色食品及有機食品認證、認可、驗證等相關事宜。
  3. 兩岸暨國際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生態農業相關標準、規範、技術及管理模式等研究發展。
  4. 兩岸暨國際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生態農業相關合作、交流。
  5.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生態農業產業輔導。
  6. 推動兩岸暨國際綠色食品及有機食品之認、驗證合作,及相關稽查、檢驗人員培訓及推廣等相關事宜。
  7.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生態農業研發產學合作。
  8.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總額為現金新臺幣貳仟萬元整,由捐助人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捐助人明細如附件)無償捐助之,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0樓A1,並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設辦事處。

第五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 工作計畫與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3.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4.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5.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6.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7. 監察人之遴選。
  8.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9.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10. 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
  11. 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12. 合併之擬議。
  13. 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14.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董事由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遴聘之,第二屆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之。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ㄧ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遴聘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九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1.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
  3.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
  7.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基金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惟合併案之議決,得經董事會四分之三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為之。
召開董事會,應於召開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本基金會得設監察人一至二人,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重要事項之決議。
  •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 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 審核年度決算。
  •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 年度工作報告書及決算書之稽核。
  • 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監察人由董事會遴選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改選聘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交接。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謀會務推展,得經董事會之同意,遴聘專家學者及具社會聲望之人士為顧問。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每年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2. 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如設有監察人,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通過。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年度工作計畫以外之業務,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經董事會同意。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及服務收入為原則;若有業務發展需求時,得接受公民營機關、構(單位)補(獎)助或委託經費辦理相關計畫。

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存放金融機構。

捐助財產及運用經費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之財團法人,如因故解散時,經清算後賸餘之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指定之公益性團體或參與業務之大學院校。

第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