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綠色食品標誌使用人(以下簡稱標誌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憑證,證明其申報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合格,符合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條件。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合格產品頒發一張證書。
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證書的頒發、變更、註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證書轉發、核查,報請中心核准證書註銷、撤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執行中心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資訊編碼、核准產量、產品編號、標誌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中心與標誌使用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生效。
經審查合格,准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九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籤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準確一致。
第十條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
第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誌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品質管制制度等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誌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三條 證書變更程式如下:
(一)標誌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根據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標誌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影本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影本;
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後的商標註冊證影本;
5.如獲證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須提交變更後的預包裝食品標籤設計樣張。
(二)省級工作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並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標誌使用人。
第十四條 標誌使用人申請證書變更,須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證書變更審核費。
第十五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誌使用人可申請補發。
第四章 證書的註銷與撤銷
第十六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誌使用人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核實,或由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經中心核准註銷並收回證書,中心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予以公告:
(一)自行放棄標誌使用權的;
(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發生變化,達不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三)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喪失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
(四)因停產、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認定為可註銷證書的。
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銷並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予以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品質標準的;
(二)產品品質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品質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誌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誌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誌使用權的;
(七)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頒佈實施的《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