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工作規範

2014-12-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許可申請審查工作,保證審查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準和其它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審查是指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核准註冊且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綠色食品檢查員,對申請人材料、環境和產品品質證明材料、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相關材料等實施審核的過程。

第三條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人材料、環境和產品品質證明材料、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的初審, 中心負責對省級工作機構初審結果及其提交相關材料的綜合審查,並對審查工作統一管理。

第四條  審查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實行簽字負責制。

 

第二章申請材料構成

第五條  申請材料由申請人材料、環境和產品品質證明材料、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和省級工作機構相關材料構成。

第六條  申請人材料

(一)申請人按《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審查程式》第七條和第十九條要求提交,其中上一用標週期綠色食品證書需加蓋年檢章。

(二)有平行生產的,應提供綠色食品區別管理制度,包括生產、儲運、檔記錄、人員培訓等;有委託加工的,還應提供有效的委託加工合同(協議)和被委託方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環境和產品品質證明材料

(一)環境品質監測報告;

(二)產品檢驗報告;

(三)產品抽樣單;

其中(一)和(二)應提供原件,環境免測依據的監測報告可提供影本。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相關材料

(一)《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

(三)《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

(四)《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檢查照片和《會議簽到表》;

(五)《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

(六)《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

(七)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申請材料應齊全完整、統一規範,並按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順序編制成冊。

 

第三章  申請人材料審查

第十條  資質審查

(一)申請人應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家庭農場等,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和兵團團場等生產單位;

(二)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三)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四)具有完善的品質管制體系,並至少穩定運行一年;

(五)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品質控制人員;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品質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七)與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或檢測機構不存在利益關係;

(八)“集團公司+分公司”可作為申請人,分公司不可獨立作為申請人;

(九)全軍農副業生產基地申請綠色食品應按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十)申請產品應為現行《綠色食品產品標準適用目錄》範圍內產品,但產品本身或產品配料成分屬於衛生部發佈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產品(其中已獲衛生部批復可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產品除外),需取得國家相關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審批許可後方可進行申報;

(十一)其它要求

1.續展申請人應完全履行《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責任和義務;

2.無穩定原料生產基地(不包括購買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原料或綠色食品及其副產品的申請人),且實行委託加工的,不得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資質證明材料審查

(一)營業執照影本

1.申請人應與企業名稱一致;

2.經營範圍應涵蓋申請產品類別。

(二)商標註冊證

1.申請人應與商標註冊人或其法人代表一致,若不一致,應提供申請人使用權證明材料(商標變更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商標轉讓協議等);

2.核定商品使用類別應涵蓋申請產品;

3.應在有效期內;

4.應提供正式商標註冊證,在受理期、公告期的按無商標處理;

  1. 未注冊商標的無需提供相關註冊材料。

(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QS 證)

1.在QS 證取證目錄範圍內產品,應提供生產許可證及其副頁;

2.申請人應與被許可人或其申請產品生產方一致;

3.許可生產產品範圍應涵蓋申請產品;

4.應在有效期內。

(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 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應取得動物防疫條件

合格證的,應提供該證書;

  1. 申請人應與證書中單位名稱或申請人養殖場所名稱一致;
  2. 經營範圍應涵蓋申請產品。

(五)屠宰許可證

1.需提供屠宰許可證的產品,應提供該證書;

2.申請人應與證書中企業名稱或其申請產品屠宰加工方一致;

3.應在有效期內。

(六)採礦(取水)許可證

1.礦泉水、礦鹽等礦產資源產品申請人應提供該證書;

2.申請人應與採礦權人或其採礦單位一致;

3.生產規模應能滿足產品申請產量需要;

4.應在有效期內。

(七)其它資質證明材料

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申請人應與證書中單位名稱一致,生產品種應涵蓋申請產品,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2.野生動物馴養(繁育)許可證:屬野生動物養殖產品的,應提供該證書且應在有效期內。

3.特種水產養殖許可證:屬特種水產養殖產品的,應提供該證書且應在有效期內。

4.野生採集證明材料:屬野生採集產品的,應提供證明材料。

5.其它需提供的資質證明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審查

(一)應符合其填寫說明要求;

(二)封面應明確初次申請和續展申請;

(三)保證聲明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和申請人蓋章,並填寫日期;已有中心註冊內檢員的申請人,應有內檢員簽字;

(四)表一是否準確填寫相關資訊,並明確龍頭企業級別;

(五)續展申請人應填寫首次獲證時間;

(六)申請人簡介應包括申請人註冊時間、註冊資本、生產規模、員工組成、發展狀況及經營產品等情況;

(七)產品名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或規章要求;

(八)商標應與商標註冊證一致。若有圖形、英文或拼音等,應按“文字+拼音+圖形”或“文字+英文”等形式填寫;若一個產品同一包裝標籤中使用多個商標,商標之間應用頓號隔開;

(九)年產量單位應為噸;

(十)是否有包裝,包裝規格應符合實際預包裝情況;

(十一)續展產品名稱、商標、產量等發生變化的,應在表二備注欄說明;

(十二)申請產品原料來源於綠色食品或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應如實填寫表三,否則杠劃;

(十三)表四內容應按申請產品分別填寫;綠色食品包裝印刷數量應按包裝規格如實填寫。

第十三條  《種植產品調查表》審查

(一)應符合其填表說明要求;

(二)該表用於不添加任何配料和添加劑,只進行清潔、脫粒、乾燥、分選等簡單物理處理過程的產品(或原料)。如原糧、新鮮果蔬、飼料原料等。來源於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產品,無需填寫該表。

(三)種植產品基本情況審查

1.名稱應填寫種植產品或產品原料、飼料原料作物名稱;

2.面積、年產量應按不同作物分別填寫,且符合實際;

3.基地位置應具體到鄉(鎮)、村,5 個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單。

(四)產地環境基本情況

  1. 對於產地分散、環境差異較大的,應分別描述;
  2. 需描述的,應做具體文字說明;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1 和NY/T1054 標準要求。

(五)栽培措施及土壤處理

1.措施及處理方式不同的,應分別填寫;

2.涉及土壤消毒的,應填寫消毒劑名稱、使用方法、用量及使用時間等;涉及土壤改良的,應描述具體措施,如深翻、曬土、使用土壤改良劑等;

3.土壤培肥處理應填寫肥料原料名稱、年用量,並詳細描述來源及處理方式;

4.審查是否符合NY/T393 和NY/T394 標準要求。

(六)種子(種苗)處理

1.種子(種苗)來源應詳細填寫來源方式及單位;

2.種子(種苗)處理應填寫具體措施,涉及藥劑使用的應說明藥劑名稱和用量;

3.播種(育苗)時間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有多茬次的應分別填寫;

  1. 審查是否符合NY/T393 標準要求。

(七)病蟲草害農業防治措施

1.應詳細描述防治措施;

2.有間、套作的,應同時填寫其病蟲草害農業防治措施。

(八)肥料使用情況

1.產品名稱應填寫作物名稱,使用情況應按作物分別填寫;

2.氮磷鉀不涉及項可杠劃;

3.當地同種作物習慣施用無機氮種類及用量應符合實際情況;

4.審查是否符合NY/T394 標準要求。

(九)病蟲草害防治農藥使用情況

1.產品名稱應填寫作物名稱,使用情況應按作物分別填寫;

2.農藥名稱應填寫“商品名(通用名)”,例如一遍淨(吡蟲啉);混配農藥應明確每種成分的名稱,如克露(代森錳鋅·霜脲氰);

3.登記證號應為農藥包裝標籤上的農藥登記證號,且應與中國農藥資訊網上查詢結果一致;

4.劑型規格應按相應農藥的包裝標籤填寫,如50%乳油,10%可濕性粉劑,200 克/升水劑,3.6%顆粒劑、8000IU/毫克(BT)等;

5.防治對象應填寫具體病蟲草害名稱;

6.使用方法應按農藥實際使用情況填寫,如噴霧、拌種、土壤處理、薰蒸、塗抹、種子包衣等;

7.每次用量應符合農藥包裝標籤標識的製劑用藥量;

8.使用時間應符合農藥包裝標籤標識的安全間隔期要求;

9.有間作或套作的,應同時填寫其病蟲草害農藥使用情況;

10.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3 標準要求。

(十)灌溉情況

1.屬天然降水的在是否灌溉欄標注;

2.其它灌溉方式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十一)收穫後處理

1.收穫時間應具體到日期,有多茬次或多批次採收的,應按茬口或批次填寫收穫時間;

2.收穫後清潔、挑選、乾燥、保鮮等預處理措施應簡要描述處理方法,包括工藝流程圖,器具、清潔劑、保鮮劑等使用情況等;

3.包裝材料應描述包裝材料具體材質,包裝方式應填寫袋裝、罐裝、瓶裝等;

4.防蟲、防鼠、防潮應填寫具體措施,有藥劑使用的,應說明具體成分;

5.如何防止綠色食品食品與非綠色食品混淆欄應填寫具體措施;

6.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658 和NY/T393 標準要求。

(十二)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

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包括投入品包裝袋、殘次品處理情況,基地周邊環境保護情況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畜禽產品調查表》審查

(一)應按填表說明填寫;

(二)本表適用於畜禽養殖、生鮮乳及禽蛋收集等;

(三)應按不同畜禽名稱分別填寫;

(三)養殖場基本情況

1.養殖面積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2.基地位置應填寫養殖場或牧場位置,具體到鄉(鎮)、村,5個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單;

3.對於養殖場分散、環境差異較大的,應分別描述;

4.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473 和NY/T1892 標準要求;

5.對於養殖場不在無規定疫病區的,審查是否有針對當地易發的流行性疾病制定相關防疫和撲滅淨化制度。

(四)養殖場基礎設施

1.應按實際情況填寫,需描述內容做具體文字說明;

2.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473 和NY/T1892 標準要求。

(五)養殖場管理措施

1.應按實際情況填寫,需描述內容做具體文字說明;

2.養殖場消毒應填寫具體措施,有藥劑使用的,應說明使用藥劑名稱及使用時間;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472 標準要求。

(六)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

1.應按畜禽名稱分別填寫;

2.養殖規模應填寫存欄量,並說明單位,如頭、只、羽等;

3.品種名稱應具體到種,如長白豬、荷斯坦奶牛、烏骨雞等;

4.種畜禽來源應填寫種苗來源,如自繁或外購來源單位;

5.年出欄量及產量應填寫畜禽年出欄量(頭/只/羽),蛋禽、奶牛等應填寫蛋、奶的產量(噸);

6.養殖週期應填寫畜禽從入欄到出欄(或淘汰)的時間;

7.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應填寫所有成分,如豆粕、青貯玉米、預混料或微量元素(如礦物質、維生素)等;

8.用量及比例應符合動物不同生長階段營養需求;

9.來源應填寫飼料生產單位或基地名稱或自給;

10.審查飼料使用情況是否符合NY/T471 標準要求。

(七)畜禽疫苗及獸藥使用情況

1.應按畜禽名稱分別填寫;

2.獸藥名稱欄應填寫商品名(通用名);

3.用途應填寫具體防治的疾病名稱;

4.使用方法應填寫肌注、口服等;

5.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472 標準要求。

(八)飼料加工及存貯情況

1.防蟲、防鼠、防潮應填寫具體措施,有藥劑使用的,應說明使用藥劑名稱;

2.如何防止綠色食品食品與非綠色食品混淆欄應填寫具體措施;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3 標準要求。

(九)畜禽、禽蛋、生鮮乳收集

1.清洗、消毒應具體填寫方法,涉及藥劑使用的,應說明使用藥劑名稱、用量等;

2.存在平行生產的,應說明區分管理措施;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472 標準要求。

(十)資源綜合利用和廢棄物處理應按實際情況填寫,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加工產品調查表》審查

(一)應符合其填表說明要求;

(二)該表用於以植物、動物、食用菌、礦物資源、微生物等為原料,進行加工、包裝、儲藏和運輸的產品,如米麵及其製品、食用植物油、肉食加工品、乳製品、酒類、畜禽配合飼料和預混料等。

(三)加工產品基本情況

1.產品名稱應與申請書一致,飼料加工也應填寫該表;

2.商標、年產量應與申請書一致;

3.包裝規格欄應填寫所有擬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

4.續展涉及產品名稱、商標、產量變化的,應在備註欄說明。

(四)加工廠環境基本情況

  1. 對於有多處加工場所的,應分別描述;
  2. 需描述內容應做具體文字說明;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1 和NY/T1054 標準要求。

(五)加工產品配料情況

1.應按申請產品名稱分別填寫,產品名稱、年產量應與申請書一致;

2.主輔料使用情況表應填寫產品加工過程中所有投入原料使用情況;

3.添加劑使用情況中名稱應填寫具體成分名稱,如檸檬酸、山梨酸鉀等,不得以“防腐劑”等名稱代替,應明確添加劑用途;

4.原料及添加劑比例總計應為100%;

5.有加工助劑的,應填寫加工助劑的有效成分、年用量和用途;

6.來源應填寫原料生產單位或基地名稱;

7.加工水使用情況和主輔料預處理情況應根據生產情況如實填寫;

8.加工產品配料應符合食品級要求;

9.符合綠色食品要求的原料(包括綠色食品、綠色食品加工產品的副產品、產地環境品質符合NY/T391 標準要求,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和管理而獲得的原料、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生產的原料及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應不少於90%,其它原料且比例在2%-10%的,應有固定來源和省級或省級以上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應依據《綠色食品標準適用目錄》執行,如產品標準不在目錄範圍內,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順序依次選用);原料比例<2%的,年用量1 噸(含)以上的,應提供原料訂購合同和購買憑證;年用量1 噸以下的,應提供原料購買憑證;

10.使用食鹽的,使用比例<5%的,應提供合同、協定或發票等購買憑證;≥5%的,還應提供具有法定資質機構出具的符合NY/T1040標準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

11.同一種原料不應同時來自獲得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和未獲得標誌的產品;

12.對於標注酒齡黃酒,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產品名稱相同,標注酒齡不同的,應按酒齡分別申請;

(2)標注酒齡相同,產品名稱不同的,應按產品名稱分別申請;

(3)標注酒齡基酒的比例不得低於70%,且該基酒應為綠色食品。

1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2 和NY/T471 標準要求。

(六)加工產品配料統計表

1.合計年用量應包括所有配料,不同產品的相同配料合計填寫;

2.應對添加劑級別進行勾選。

(七)產品加工情況

1.加工工藝不同的產品應分別填寫加工工藝流程;

2.處理方法、提取工藝使用溶劑和濃縮方法應同時反映所有加工產品的使用情況。

(八)包裝、儲藏、運輸

1.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2.審查是否符合NY/T658 和NY/T1056 標準要求。

(九)平行加工

1.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2.對避免交叉污染的措施進行勾選或描述。

(十)設備清洗、維護及有害生物防治

1.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2.涉及藥劑使用的,應說明具體成分;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3 標準要求。

(十一)污水、廢棄物處理情況及環境保護措施應按實際情況填寫,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水產品調查表》審查

(一)應按填表說明填寫;

(二)該表適用於鮮活水產品及捕撈、收穫後未添加任何配料的冷凍、乾燥等簡單物理加工的水產品。加工過程中,使用了其它配料或加工工藝複雜的醃熏、罐頭、魚糜等產品,需填寫《加工產品調查表》。

(三)水產品基本情況應按不同養殖方式填寫相關內容。

(四)產地環境基本情況

1.對於產地分散、環境差異較大的,應分別描述;

2.需描述內容應做具體文字說明;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1 和NY/T1054 標準要求。

(五)苗種情況

1.品種名稱應填寫鯉魚、鱅魚等產品名稱;

2.苗種來源應對外購和自育進行勾選,並說明來源單位;

3.消毒應填寫具體方法,涉及藥劑使用的,應說明藥劑名稱;

4.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755 標準要求。

(六)餌料(肥料)使用情況

1.餌料配方不同的應分別填寫;

2.應按生產實際選填相關內容;

3.審查餌料構成是否符合NY/2112 標準要求;

4.海帶、螺旋藻等藻類養殖應填寫肥料使用情況;

5.審查肥料使用是否符合NY/T394 標準要求。

(七)常見疾病防治

1.應按產品名稱分別填寫;

2.審查藥物使用是否符合NY/T755 標準要求。

(八)水質改良情況

1.涉及水質改良的應填寫該表;

2.審查藥物使用是否符合NY/T755 標準要求。

(九)捕撈、運輸

1.養殖週期應填寫投苗到捕撈的時間;

2.如何保證存活率應填寫具體措施,涉及藥物使用的,應說明藥物名稱;

3.審查藥物使用是否符合NY/T755 標準要求。

(十)初加工、包裝、儲藏

1.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2.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755 和NY/T658 標準要求。

(十一)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應按實際情況填寫,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  《食用菌調查表》審查

(一)應按填表說明填寫;

(二)該表適用食用菌鮮品和幹品。壓縮食用菌、食用菌罐頭等產品還需填寫《加工產品調查表》;

(三)產品基本情況

1.產品名稱應填寫原料種類,如金針菇、香菇等;

2.基地位置應具體鄉(鎮)、村,5 個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單。

(四)產地環境基本情況

  1. 對於產地分散、環境差異較大的,應分別描述;
  2. 需描述內容應做具體文字說明;
  3. 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1 和NY/T1054 標準要求。

(五)基質組成情況

1.應按產品名稱分別填寫,不涉及基質的不填寫該表;

  1. 成分組成應符合生產實際,來源應填寫原料供應單位。

(六)菌種處理

1.應按產品名稱分別填寫;

2.接種時間應填寫本年度每批次接種時間;

3.菌種如“自繁”應詳細描述菌種逐級擴大培養的方法和步驟。

(七)污染控制管理

1.基質消毒、菇房消毒應填寫具體措施,有藥劑使用的,應描述使用藥劑名稱及使用時間等;

2.栽培用水來源應按實際生產情況填寫;

3.其它潛在污染源及污染物處理方法應對食用菌生產及產品無害,如感染菌袋、廢棄菌袋等;

4.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3 標準要求。

(八)病蟲害防治措施

1.產品名稱應填寫原料種類,農藥防治應按產品名稱分別填寫;

2.農藥防治情況審查要求同《種植產品調查表》。

(九)用水情況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十)采後處理

1.收穫後清潔、挑選、乾燥、保鮮等預處理措施應簡要描述處理方法,包括工藝流程圖,器具、清潔劑、保鮮劑等使用情況等;

2.包裝材料應描述包裝材料具體材質,包裝方式應填寫袋裝、罐裝、瓶裝等;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658 和NY/T393 標準要求。

(十一)食用菌初加工

1.加工工藝不同的產品應分別填寫工藝流程;

2.成品名應與申請書一致;

3.原料量、出成率、成品量應符合實際生產情況;

4.審查生產過程中是否使用漂白劑、增白劑、螢光劑等非法添加物質。

(十二)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應按實際情況填寫,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蜂產品調查表》審查

(一)應按填表說明填寫;

(二)該表適用於涉及蜜蜂養殖的相關產品,加工環節需填寫《加工產品調查表》;

(三)蜂產品基本情況

1.名稱應填寫花粉、蜂王漿、蜂蜜等;

2.基地位置應填寫蜜源地名稱,5 個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單。

(四)產地環境基本情況

  1. 對於蜜源地分散、環境差異較大的,應分別描述;
  2. 需描述的,應做具體文字說明;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1 和NY/T1054 標準要求。

(五)蜜源植物

1.應按蜜源植物分別填寫;

2.病蟲草害防治應填寫防治方法,涉及農藥使用的,應填寫使用的農藥通用名、用量、使用時間、防治物件和安全間隔期等內容;

3.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3 標準要求。

(六)蜂場

1.應按申請產品對生產產品種類進行勾選;

2.蜜源地規模應填寫蜜源地總面積;

3.巢礎來源及材質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4.蜂箱及設備如何消毒應填寫消毒方法、消毒劑名稱、用量、消毒時間等;

5.蜜蜂飲用水來源應填寫露水、江河水、生活飲用水等;

6.涉及轉場飼養的,應描述具體的轉場時間、轉場方法等;

7.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393 和NY/T472 標準要求。

(七)飼喂

1.飼料名稱應填寫所有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

2.來源應填寫自留或飼料生產單位名稱;

3.審查飼料使用是否符合NY/T471 標準要求。

(八)蜜蜂常見疾病防治

1.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2.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472 標準要求。

(九)蜂場消毒

1.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2.審查填寫內容是否符合NY/T472 標準要求。

(十)採收情況

1.有多次採收的,應填寫所有採收時間;

2.有平行生產的,應具體描述區分管理措施。

(十一)儲存及運輸情況應按實際情況填寫。

(十二)廢棄物處理及環境保護措施應按實際情況填寫,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九條  生產技術規程審查

生產技術規程包括種植規程(涵蓋食用菌種植規程)、養殖規程(包括畜禽、水產品和蜜蜂等養殖規程)和加工規程。各項規程應依據綠色食品相關標準準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的特點。技術規程應由申請人負責人簽發或加蓋申請人公章。

(一)種植規程

1.應包括立地條件、品種與茬口(包括耕作方式)、育苗與移栽、種植密度、田間肥水管理、病蟲草鼠害的發生及防治、收穫(包括畝產量)、原糧存儲(包括防蟲、防潮和防鼠措施)、收後預處理、平行生產及廢棄物處理等內容;

2.肥料使用情況應包括施用肥料名稱、類別、使用方法、每次用量、全年用量等;涉及食用菌基質的,應說明基質組成情況、基質消毒情況等;

3.病蟲草鼠害發生及防治應說明當地常見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具體措施(包括農業措施、物理、化學和生物防治措施)。涉及化學防治的,應說明使用農藥名稱、防治物件、使用方法和使用時間。

4.審查農藥、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NY/T393 和NY/T394 標准要求。

(二)養殖規程

1.主要包括養殖環境,品種選擇、繁育,不同生長階段飼養管理(包括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防疫及疾病防治等);

2.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應包括不同生長階段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組成情況、用量;

3.藥物使用應說明使用藥物名稱、用量、用途、用法、使用時間及停藥期等;

4.審查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NY/T471、NY/T472、NY/T473、NY/T755、NY/T1892、NY/T2112。

(三)加工規程

1.應描述主輔料來源、驗收、儲存及預處理方法等;

2.應明確主輔料組成及比例,食品添加劑品種、來源、用途、使用量、使用方式等;

3.應描述加工工藝及主要技術參數,如溫度、濕度、時間、濃度、用量、殺菌方法、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主要設備及清洗方法;產品包裝、倉儲及成品檢驗制度;

4.涉及倉儲產品或原料應說明其防蟲、防鼠、防潮等措施;

5.審查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GB2760、NY/T392 、NY/T393 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原料訂購憑證

(一)合同(協議)的總體要求

1.應真實、有效,不得塗改或偽造;

2.應清晰、完整並確保雙方(或多方)簽字、蓋章清晰;

3.應包括綠色食品相關技術要求、法律責任等內容。

4.原料及其生產規模(產量或面積)應滿足申請產品生產需要;

5.應確保至少三年的有效期。

(二)原料供應為“自有基地”的

1.應提供自有基地證明材料,如土地流轉(承包)合同、產權證、林權證、灘塗證、國有農場所有權證書等;

2.若土地承包合同中發包方為非產權人,應提供產權人土地來源證明;

3.發包方為合作社的,應提供社員清單,包括姓名、面積、品種、產量等內容。

(三)原料供應為“公司+基地+農戶”形式的

1.應提供公司與農場、村或農戶等簽訂的合同(協定)樣本(樣本數以簽訂的合同數開平方計);

2.應提供基地清單和農戶(社員)清單

(1)基地清單應包括鄉(鎮)、村數、農戶數、品種、面積(或規模)、預計產量等資訊;

(2)農戶清單應包括農戶姓名、面積(或規模)、品種、預計產量等;對於農戶數50 戶(含50 戶)以下的申請人要求提供全部農戶清單;對於50 戶以上的,要求申請人建立內控組織(內控組織不超過20 個),即基地內部分塊管理,並提供所有內控組織負責人的姓名及其負責地塊的品種、農戶數、面積(或規模)及預計產量。

(四)原料供應為“外購綠色食品或其副產品”的

1.應提供申請人與綠色食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合同(協定)以及一

年內的原料購銷發票影本2 張:

(1)合同(協定)、購銷發票中產品應與綠色食品證書中批准產品相符;

(2)購銷發票中收付款雙方應與合同(協議)中一致。

2.若申請人與經銷商簽訂合同(協定),還應提供經銷商銷售綠色食品原料的證明材料,包括合同(協議)、發票或綠色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的銷售證明等;

3.提供真實有效的綠色食品證書影本;

4.審查綠色食品原料是否供給其它單位,現有原料產量能否滿足申請產品的生產需要。

(五)原料供應為“外購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原料的

1.應提供真實有效的基地證書影本;

2.提供申請人與基地範圍內產業化經營單位或合作社等生產主體簽訂的原料供應合同及相應票據;

3.基地辦應提供相應材料,證明購買原料來自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確認簽訂的原料供應合同真實有效;

4.申請人無需提供《種植產品調查表》、種植規程、基地管理制度、基地圖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基地圖

(一)基地圖應清晰反映基地所在行政區劃(具體到縣級)、基地位置(具体到乡镇村)和地块分布;

(二)加工产品还应提供加工厂平面图,养殖产品还应提供养殖场所平面图。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规范

(一) 应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发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非加工产品应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基地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基地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供应、管理;种植(养殖)过程管理;产品收后管理;仓储运输管理等相关内容。

(三) 加工产品应提供《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应包括:

1.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

2.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管理方针和目标;

3.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4.可追溯体系、内部检查体系、文件和记录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设计样

(一)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标准要求;

(二)标签上生产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配方等内容应与申请材料一致;

(三)标签上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样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且应标示企业信息码;

(四)申请人可在标签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标示其执行的其它标准;

(五)非预包装食品不需提供产品包装标签。

第二十四条  环境质量证明材料审查

(一)《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检测项目应与《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一致;

(二)若申请人提供了近1 年内(以省级工作机构受理时间为准)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抽样检测;

(三)涉及牛羊草原放牧的,其草原土壤免做环境抽样检测;

(四)《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封面应有监测单位盖章、CMA 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2.报告第一页检测结论应表述为“*****(申请人名称)申请的**区域(基地位置)**万亩(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不符合)NY/T391 标准要求,适宜(不适宜)发展绿色食品”,并加盖检测专用章,且有批准、审查、制表人员签名;

3.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采样地点名称(明确到行政村)、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单项判定(Pi)和综合评价(P 综);

4.土壤监测结果应明确采样深度(cm),土壤肥力检测结果要进行级别划分,但不作为判定产地环境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五)审查检测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NY/T391 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审查

(一)产品抽样应符合NY/T896 标准要求;

(二)《产品抽样单》应填写完整,不涉及项目应杠划,并有抽样单位(检测机构)与被抽样单位(申请人)签字、盖章;

(三)《产品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封面受检产品、受检单位应与申请产品、申请人一致,有检测机构盖章、CMA 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2.报告第1 页检验相关信息应与申请产品一致,检测依据应符合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应有检测机构盖章,并有批准、审查、制表人员签名;

3.检测项目应在备案认可范围内;

4.检测结论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条文释义第八十一条规定,备注栏不得填写“仅对来样负责”等描述;

5.分包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报告至少应包括序号、检验项目、计量单位、标准要求、检出限、检测结果、单项判定、检验结论;

(四)续展申请人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度的全项抽检报告,可作为其同类系列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非全项抽检报告,可作为该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五)审查检测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六)同类分割肉产品只需提供一份检测机构出具的全项产品检验报告。

 

第四章  省级工作机构材料和现场检查报告审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材料审查

(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1.应明确材料审查意见;

2.审查意见不合格的或需要补充的应用“不符合……”、“未规定……”、“未提供……”等方式表达,不应用“请提供……”、“请补充……”、“应……”等方式表达;

3.应有省级工作机构盖章。

(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1.应明确初次申请或续展申请;

2.应明确检查依据和检查内容等相关信息;

3.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1.应明确现场检查意见;

2.现场检查合格的,应说明环境检测项目,如灌溉水、土壤等;不合格的,应说明原因;

3.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

1.报告内容应详实;

2.检查日期应在产品生产季节;

3.检查应由至少2 名具有相关专业的检查员实施;

4.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5.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五)《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1.发现问题描述应客观说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2.依据应明确具体标准条款,如NY/T393 中第5.5 款,使用了附录A 以外的农药;

3.涉及整改的,申请人应附整改报告,检查组应就其整改落实情况填写意见;

4.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六)会议签到表

1.应根据参会情况对首次会议和总结会进行勾选;

2.检查员、签到日期应与《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一致;

3.填写内容、签字应完整。

(七)现场检查照片

1.应反映检查员工作,体现申请人名称,标注检查地点和内容,且检查员应与检查报告一致;

2.应清晰反映首次会议、实地检查、随机访问、查阅文件(记录)、总结会,并覆盖申请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关键环节;

  1. 应提供5 寸照片,并在A4 纸上按检查顺序打印或粘贴。

(八)《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1.初审报告应由省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检查员完成并签字,现场检查人员不能参与同一申请的初审;

2.应明确初次申请或续展申请;

3.续展申请人、产品名称、商标和产量发生变化的应填写表一备注栏;

4.申请书、调查表和现场检查报告产量不一致的,以最小产量为准;

5.表二应对相关内容的“有/无/不涉及”进行说明,对其“符合性”进行判断,并对需说明的加以备注;

6.应由省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7.检查员意见应表述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产品)等产品,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申请材料完备有效;

8.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应表述为:初审合格,同意报送中心或同意续展。

第二十七条  补充材料审查

(一)应针对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逐条书面答复,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提交续展补充材料的,应在有效期后3 个月内完成;

(二)应有申请人或相关部门盖章;

(三)应由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中心每月随机抽取10%的综合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  评判

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申请材料任一部分造假的,如伪造合同、发票、证书、现场检查报告及照片等;

(二)产地环境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检测数据不符合NY/T391 标准要求或检测结论不合格;

2.产地环境发生变化的,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投入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转基因技术及其产物的;

2.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非法添加物质;

(2)使用量、使用范围不符合GB2760 标准要求;

(3)添加NY/T392 中不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3.农药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未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

(2)使用NY/T393 附录以外的农药;

(3)使用量超过农药登记用量的;

(4)安全间隔期不符合要求的。

4.肥料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添加有稀土元素的肥料;

(2)使用成分不明确、含有安全隐患成分的肥料;

(3)使用未经发酵腐熟的人畜粪尿;

(4)使用生活垃圾、污泥和含有害物质的工业垃圾;

(5)使用的无机氮素用量超过当地同种作物习惯施用量一半;

(6)使用的肥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饲料原料不全是通过认定的绿色食品,或来源于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认定或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方式生产、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自建基地生产的产品;

(2)使用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包括乳及乳制品)饲喂反刍动物;

(3)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的原则;

(4)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

(5)使用畜禽粪便;

(6)使用任何药物饲料添加剂;

(7)饲料添加剂品种不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不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使用NY/T471 附录A 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9)饲料贮存中使用化学合成药物毒害虫鼠。

6.兽药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国家规定的其它禁止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

(2)使用NY/T472 附录A 中的药物,产蛋期和泌乳期使用附录B中的兽药;

(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4)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使用酚类和醛类消毒剂;

(5)使用抗菌药物、抗寄生虫药、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促进畜禽生长;

(6)使用剂量超过登记用量。

7.渔药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193 号、235 号、560 号和1519 号公告中规定的渔药;

(2)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3)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促进水产动物生长。

(4)预防用药使用NY/T755 附录A 以外的药物;

(5)治疗用药使用NY/T755 附录B 以外的药物;

(6)使用剂量超过登记用量。

8.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饲料原料不全是通过认定的绿色食品,或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方式生产、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自建基地生产的产品;

(2)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和回收油;

(3)使用畜禽粪便;

(4)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

(5)饲料如经发酵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制剂不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或不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6)饲料添加剂品种不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不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7)使用NY/T2112 附录A 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9)使用激素;

(10)饲料贮存过程使用化学合成药物毒害虫鼠。

(四)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产品检验报告检测数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检测结论不合格。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一步补充材料: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逻辑

1.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前后不符;

2.合同(协议)、发票上相关内容前后不符;

3.产品或原料的产量不符合生产实际;

4.加工工艺与申请产品标称工艺不符;

5.绿色食品原料购买量超过证书批准产量;

6.现场检查时间与照片中反映时间不符。

(三)资质证明、合同(协议)等超过有效期限。

(四)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投入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生产经营组织模式不满足绿色食品生产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审查合格的无不合格项,材料完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相关规范规定同时废止。

Post Author: tgff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