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規範

2014-12-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提高現場檢查品質和效率,依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現場檢查是指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核准註冊且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綠色食品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技術標準和有關法規對綠色食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產地環境品質、產品品質等實施核實、檢查、調查、風險分析和評估並撰寫檢查報告的過程。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檢查員開展境內外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

 

第二章  現場檢查程序

第四條  檢查前的準備

(一)委派檢查員。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根據申請產品類別,委派至少2 名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必要時可配備相應領域的技術專家。境外現場檢查由中心直接委派檢查員。

(二)確定現場檢查時間。檢查時間應安排在申請產品的生產、加工期間(如從種子萌發到產品收穫的時間段,從母體妊娠到屠宰加工的時間段,從原料到產品包裝的時間段)的高風險時段進行,不在生產、加工期間的現場檢查為無效檢查。現場檢查應覆蓋所有申請產品,因生產季等原因未能覆蓋的,應在未覆蓋產品的生產季節內實施補充檢查。

(三)確定現場檢查計畫。檢查組審閱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根據省級工作機構派發的《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檢查的要點,檢查組長對檢查工作內容進行分配。

(四)通知申請人。在現場檢查日期3 個工作日前將《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發送給申請人,請申請人做好各項準備,配合現場檢查工作,並簽字確認。

(五)備齊資料和物品。包括相關綠色食品標準規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檔,檢查報告、簽到表、現場檢查發現意見匯總表、相機等。

第五條  工作程序

現場檢查包括首次會議、實地檢查(包括環境調查)、查閱文件(記錄)、隨機訪問和總結會等5 個環節,其中查閱檔(記錄)、隨機訪問兩個環節貫穿現場檢查的始終。

(一)首次會議

首次會議由檢查組長主持,申請人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各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內檢員參加。檢查組向申請人明確檢查目的、依據、內容、檢查場所及時間安排等,並就檢查計畫與申請人進一步溝通,參會人員填寫會議簽到表,並且向申請人作出保密承諾。

1.對於初次申請人,請申請人確定作為嚮導和見證作用的陪同人員,確認檢查所需要的資源。檢查組需聽取申請人關於申請產品及其產地環境、生產管理等有關情況的介紹,檢查員對疑點問題與申請人進行溝通。

2.對於續展申請人,檢查組還應核實前次現場檢查或年度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二)實地檢查

在申請人生產現場對照檢查依據調查並評估產地環境狀況,調查綠色食品生產、收穫、加工、包裝、倉儲和運輸等全過程及其場所和產品情況,核實保證綠色食品生產過程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收集相關技術檔和管理體系檔;核查投入物的使用情況,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進行風險評估。

1.產地環境調查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依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範》(NY/T 1054)標準要求,採用資料核查、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組織實施環境品質現狀調查。檢查員可結合現場檢查對申請人的產地環境進行調查並作出書面評價。調查內容應包括:

(1)產地是否生態環境良好、無污染的地區,遠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幹線,避開污染源。

(2)在綠色食品和常規生產區域之間是否設置有效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以防止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受到污染。

(3)是否建立生物棲息地,保護基因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以維持生態平衡。

(4)調查產品產地所在區域的自然環境概況;土壤類型(包括農田、牧場、食用菌基質、漁業養殖底泥);植被及生物多樣性;自然災害;農業生產方式;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特別是產地是否施用過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重金屬製劑、污泥等,是否大量引用外來有機肥);產地客土情況;水源的水質和水量、灌溉條件;周邊道路及隔離設施;工礦業污染分佈和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包括廢棄物處理、農業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生態農業、迴圈農業、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情況。根據調查及掌握的資料情況,分析產地環境品質現狀、發展趨勢及區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顧產地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及工農業生產對產地環境品質的影響,作出關於綠色食品發展適宜性的評價。

2.申請材料核查:提供給檢查組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實;生產規模、產品產量;種植、養殖、加工的場所及其位置、面積;作物種植、動物養殖、綠色食品加工的工藝和方法是否與申請材料相一致;管理體系檔是否能有效運行並保持最新版本;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3.檢查範圍:農田、養殖場、生產車間、庫房等場所;邊界和可能的污染物,生產地的生態環境及周邊環境情況;作物病、蟲、草害防治管理和動物疾病治療及預防管理;投入品的使用情況(包括品種、用量、方法、使用時間等)和儲藏地點;產品的生產、收穫、加工、包裝、儲藏、運輸和銷售方式。根據需要檢查的基地數(以村為單位)、地塊數(以自然分佈的區域劃分)和農戶數,採用n 取整的方法(n代表樣本數)確定抽樣數量,隨機進行檢查和調查。

(三)隨機訪問

通過對農戶、生產人員、技術人員等進行訪問,核實申請人生產過程中綠色食品相關技術標準的落實情況及申請材料與生產實際的符合性。

(四)查閱檔、記錄

通過查閱檔瞭解申請人全程品質控制措施及確保綠色食品產品質量的能力;通過查閱記錄,核實申請人生產和管理的執行情況及控制的有效性。

1.查閱文件:基地(農戶)管理制度、合同(協議)、生產管理制度、生產操作規程、品質管制手冊、土地所有權證明、基地圖、申請人資質證明、國家強制要求辦理的相關證書等。

2.查閱記錄:生產及其管理記錄、生產資料購買及使用記錄、出入庫記錄、運輸記錄、銷售記錄、衛生管理記錄、有害生物防治記錄、內部監督檢查記錄、培訓記錄等。

3.查閱其他資料:生產資料及投入品標籤和購買發票、產品預包裝(如涉及)、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證明材料、綠色食品證書影本等。

(五)風險性評估

有以下因素之一,需要進行風險評估:

1.有禁用物質使用跡象的,檢查可能使用的禁用物質的來源,遺留包裝物,記錄,隨機訪談瞭解到的相關情況;

2.產地周邊有污染源的,根據綠色食品生產區域所處位置,確認是否受到周邊污染源的影響;

3.存在平行生產的,查看區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檢查農田、養殖場、生產車間、庫房等場所的相關記錄。

(六)總結會

檢查組通過內部溝通形成現場檢查意見後,組織召開總結會, 參會人員填寫會議簽到表。檢查組長向申請人通報現場檢查意見及事實依據。申請人可對現場檢查意見進行解釋和說明,對有爭議的,雙方可進一步核實。檢查組填寫《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並由申請人確認。

(七)檢查組對上述每個環節進行拍照(影像資料),將照片、會議簽到表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附於《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中。

第六條  工作要求

(一)申請人要根據現場檢查計畫做好人員安排,現場檢查期間,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技術人員、內檢員、庫管人員要在崗,各相關記錄、檔案隨時備查閱。

(二)檢查員在現場檢查工作中應保持嚴謹、科學、謙遜的態度,仔細傾聽申請人的講述,與申請人平等交流。

(三)檢查員要在檢查中收集資訊,作好記錄和必要資料的收集,記錄要有現場檢查雙方的簽字確認,並進行拍照、複印和實物取證,照片應體現申請人名稱,標明檢查日期,檢查組成員在現場。

(四)對於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整改,由於客觀原因(如農時、季節、生產設備改造等)在短期內不能完成整改的,申請人應對整改完成的時限作出承諾,檢查組在申請人承諾時限內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驗證,並將驗證結果附於現場檢查材料中。

第七條  現場檢查報告

現場檢查完成後,檢查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應公正、客觀和全面,真實反映現場檢查情況。會議簽到表、現場檢查照片、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現場檢查過程中收集的其他材料一併提交。

 

第三章  現場檢查要點

第八條  種植產品現場檢查

(一)產地環境品質調查

1.檢查種植區(大田、蔬菜露地、設施、野生採集)是否位於生態環境良好,無污染的地區;是否遠離城區、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幹線,避開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場、醫院、工廠等污染源。

2.檢查綠色食品和常規種植區域之間是否設置了有效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緩衝帶內作物的種植情況。

3.申請人是否採取了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

4.種植區是否具有可持續生產能力,生產廢棄物是否對環境或周邊其他生物產生污染。

5.調查種植區的土地利用情況、耕作方式(旱田/水田/果園/水旱輪作)、農業種植結構、生物多樣性,瞭解當地自然災害種類,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

6.檢查灌溉用水(如涉及)來源,是否存在污染源或潛在污染源。

(二)種子、種苗來源與處理

1.核查種子、種苗品種、來源,查看外購種子、種苗是否有正規的購買發票或收據,是否有非轉基因證明。

2.核查種子、種苗的預處理方法,使用物質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標準。

3.多年生作物嫁接用的砧木、實生苗、扡插苗(無性苗)是否有明確的來源,預處理方法和使用物質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標準要求。

(三)作物栽培

1.查看種植區內作物的長勢情況。

2.檢查輪作、間作、套作計畫是否符合實際生產情況。

3.瞭解輪作計畫是否保持作物多樣性;是否在維持或改善土壤有機質、肥力、氮素含量、生物活性及土壤結構、健康的同時,能減少土壤養分的損失;是否考慮各輪作作物間病、蟲、草害的相互影響。

(四)土壤管理和培肥

1.瞭解土壤肥力恢復的方式(秸稈還田、種植綠肥和農家肥的使用等)。

2.核查肥料的種類、來源、無機氮使用量等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394)標準要求。

(1)檢查商品有機肥、商品微生物肥料來源、成分、使用方法、施用量和施用時間,是否有正規的購買發票或收據等憑證。

(2)檢查有機—無機複混肥、無機肥料、土壤調理劑等的來源、成分、使用方法、施用量和施用時間,是否有正規的購買發票或收據等憑證。

(3)確認當地同種作物習慣施用無機氮肥種類及用量,核實作物當季的無機氮素使用量。

3.檢查農家肥料原料(有機質)的處理、儲藏及使用是否給地表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病蟲草害防治

1.調查當地常見病蟲草害的發生規律、危害程度及防治方法。

2.核查病蟲草害防治的方式、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標準要求。

(1)檢查申請種植產品當季發生病蟲草害的農業、物理、生物防治措施及效果。

(2)檢查種植區地塊及周邊、生資庫房、記錄檔案,核查使用農藥的種類、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時間、安全間隔期等。

(六)收穫及采後處理

1.瞭解收穫的方法、工具。

2.檢查綠色食品在收穫時採取何種措施防止污染。

3.瞭解采後產品品質檢驗方法及檢測指標。

4.涉及投入品使用的,核查使用投入品是否應符合《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392)、《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標準要求。

5.涉及清洗的,瞭解加工用水來源。

(七)包裝、標識與貯藏運輸

1.核查包裝及標識是否符合《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658)標準要求。

(1)核查使用的包裝材料是否可重複使用或回收利用,包裝廢棄物是否可降解。

(2)檢查包裝標識是否符合GB7718、NY/T 658、綠色食品標誌是否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要求。

(3)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檢查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情況。

2.核查貯藏運輸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1056)標準要求。

(1)檢查綠色食品是否設置專用庫房或存放區並保持潔淨衛生;是否根據種植產品特點、貯存原則及要求,選用合適的貯存技術和方法;貯存方法是否引起污染。

(2)檢查貯藏場所內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有害物質的殘留。

(3)檢查貯藏設施是否具有防蟲、防鼠、防鳥的功能,或採取何種措施防蟲、防鼠、防潮、防鳥。涉及藥劑使用的,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 標準要求。

(4)核查綠色食品可降解食品包裝與非降解食品包裝是否分開貯存與運輸;不應與農藥、化肥及其他化學製品等一起運輸。

(5)檢查運輸綠色食品的工具,並瞭解運輸管理情況。

(八)品質控制體系

1.是否有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和企業內檢員。

2.查看企業品質控制規範、種植技術規程、產品品質保障措施等技術性檔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3.檢查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是否上牆,產地是否有明顯的綠色食品標識。

4.檢查申請人是否有統一規範的、內容全面的生產記錄,是否建立了全程可追溯系統。

5.檢查記錄是否有專人保管並保存3 年以上。

6.存在平行生產的,是否建立區分管理全程品質控制系統。包括防止綠色食品與常規食品在生產、收穫、貯藏、運輸等環節混淆的措施或制度;綠色食品與常規食品的各環節記錄等。

(九)風險性評估

1.評估各生產環節是否建立有效合理的生產技術規程,操作人員是否瞭解規程並準確執行。

2.評估整體品質控制情況,是否存在平行生產,品質管制體系是否穩定。

3.評估農藥、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4.評估作物生產全過程是否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十)其他

1.核對申請產品資訊

(1)核對申請材料上的申請人名稱、產品名稱與包裝上的是否一致。

(2)核對預包裝標籤上的商標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是否一致。

(3)核實生產規模是否能滿足產品申請需要。

2.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核查其上一用標週期綠色食品投入品合同是否有效執行。

第九條  畜禽產品現場檢查

(一)產地環境

1.核查基地(放牧基地、養殖場所)是否位於生態環境良好,無污染的地區;是否遠離醫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幹線。

2.核查養殖基地/畜舍位置、基地分佈情況、基地面積、養殖規模等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3.核查放牧基地載畜(禽)量是否超過基地植被承受力(或是否過度放牧);放養基地是否具有可持續生產能力(是否需要休牧,休牧期長短);是否對周邊生態環境有不可逆的影響。

4.核查畜禽圈舍使用的建築材料和生產設備是否對人或畜禽有害;

5.核查畜禽圈舍內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二)畜禽來源(含種用及商品畜禽)

1.外購畜禽

(1)核查畜禽來源;查看供應方資質證明,購買發票或收據。

(2)外購畜禽如作為種用畜禽,應瞭解其引入日齡,引入前疾病防治、飼料使用等情況。

(3)核查是否外購畜禽短期育肥。

2.自繁自育

(1)採取自然繁殖方式的。查看系譜檔案;如為雜交,瞭解雜交品種來源及雜交方式。

(2)採用同期發情、超數排卵的。核查是否使用禁用激素類物質保證整齊度。

(3)採取人工或輔助性繁殖方式的。瞭解冷凍精液、移植胚胎來源,操作人員資質等。

(三)飼養管理

1.飼料管理(包括原料及添加劑)

(1)全部使用外購飼料的

①核查各飼料原料及飼料添加劑的來源、比例、年用量,核實其是否100%為綠色食品。

②查看購買協議期限是否涵蓋一個用標週期、購買量是否能夠滿足生產需求量。

③查看綠色食品證書、綠色生資證書、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證書(原件)。

④查看飼料包裝標籤:名稱、主要成分、生產企業等資訊。

(2)自製飼料(含外購及自製皆有)的

①自種的綠色食品原料,核查其農藥與肥料使用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其種植量能否滿足需求量。

②查看購買協定,協定期限是否涵蓋一個用標週期。核實購買量是否能夠滿足生產需求量。

③查看綠色食品證書、綠色生資證書、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證書(原件)。

④查看飼料包裝標籤:名稱、主要成分、生產企業等資訊。

⑤核查是否使用同源動物源性飼料、畜禽糞便等作為飼料原料。

⑥核查飼料添加劑成分是否含有綠色食品禁用添加劑。

⑦核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成分中是否含有激素、藥物飼料添加劑或其他生長促進劑。

⑧若預混料配方中含有肉質改善劑、蛋白增加劑等成分,應進一步核實其是否含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⑨核查飼料加工工藝、飼料配方、設施設備等是否能夠滿足飼料生產需要。

⑩核查自製飼料總量是否能夠滿足生產需求量。

(3)核查畜禽飲用水中是否添加激素、藥物飼料添加劑或其他生長促進劑。

(4)核查飼料存儲倉庫中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倉庫是否有防潮、防鼠、防蟲設施;是否使用化學合成藥物;藥物的名稱、用法與用量。

(5)查看飼料原料及添加劑購買發票、出入庫記錄,飼料加工記錄等。

(6)採取純天然放牧方式進行養殖的畜禽。應核查其飼草面積,放牧期,飼草產量能否滿足生產需求量;是否存在補飼,補飼所用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准則》(NY/T 471)的要求。

(7)核查申報畜禽在一個生長(或生產)週期內,其各養殖階段所用飼料是否均為綠色食品。

2.日常飼養管理

(1)核查綠色食品養殖和常規養殖之間是否具有效的隔離措施;或嚴格的區分管理措施。

(2)瞭解畜(禽)圈舍是否配備採光通風、防寒保暖、防暑降溫、糞尿溝槽、廢物收集、清潔消毒等設備或措施。

(3)瞭解是否根據不同性別、不同養殖階段進行分舍飼養;是否提供足夠的活動及休息場所;幼畜是否能夠吃到初乳。

(4)核查幼畜斷奶前是否進行補飼訓練;補飼所用飼料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的要求。

(5)核查是否有病死畜禽、畜禽糞尿、養殖污水等廢棄物處理措施,是否進行無害化處理;養殖基地污染物排放是否會造成環境汙染,是否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的規定。

(6)核查是否具有專門的綠色食品飼養管理規範;是否具有飼養管理相關記錄;飼養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綠色食品生產管理培訓。

(7)詢問一線飼養管理人員在實際生產操作中使用的飼料、飲水、獸藥、消毒劑等物質,核實其是否用過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8)核查畜禽飲用水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391)標準要求。

(四)疾病防治

1.疫病防控

(1)瞭解當地常見疫病種類及發生規律。

(2)核查是否具有染疫畜禽隔離措施。

(3)核查病死畜禽處理是否符合《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NY/T 473)、《綠色食品畜禽飼養防疫準則》(NY/T 1892)的要求。

(4)核查疫病防控使用的疫苗、消毒劑等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NY/T 473)、《綠色食品畜禽飼養防疫準則》(NY/T 1892)的要求。

2.疾病處理

(1)查看獸醫處方箋及獸藥使用記錄。包括畜禽編號、疾病名稱、防治對象、發病時間及症狀、治療用藥物名稱及其有效成分、用藥日期、用藥方式、用藥量、停藥期、用藥人、技術負責人等。

(2)核查疾病防治措施及所使用的藥物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NY/T 473)、《綠色食品畜禽飼養防疫準則》(NY/T 1892)的要求。

(3)核查停藥期是否符合《獸藥停藥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78 號)。

(4)核查獸藥存儲倉庫中的獸藥、消毒劑等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五)動物福利

1.瞭解是否供給畜禽足夠的陽光、食物、飲用水、活動空間等。

2.瞭解是否採取完全圈養、舍飼、拴養、籠養等飼養方式。

3.瞭解是否進行過非治療性手術(斷尾、斷喙、烙翅、斷牙等)。

4.瞭解是否存在強迫餵食現象。

(六)畜禽出欄及產品收集

1.查看畜禽產品出欄(產品收集)標準、時間、數量、活重等相關記錄。

2.查看畜禽出欄檢疫記錄,不合格產品處理方法及記錄。

3.瞭解收集的禽蛋是否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消毒所用物質是否對禽蛋品質有影響。

4.核查處於疾病治療期與停藥期內收集的蛋、奶如何處理。

5.核查擠奶方式、擠奶設施、存奶器皿是否嚴格清洗消毒,是否符合食品要求。瞭解擠奶前是否進行消毒處理;“頭三把”奶如何處理。

(七)活體畜禽裝卸及運輸

1.查看運輸記錄。包括運輸時間、運輸方式、運輸數量、目的地等。

2.核查是否具有與常規畜禽進行區分隔離的相關措施及標識。

3.瞭解裝卸及運輸過程是否會對動物產生過度應激。核查運輸過程是否使用鎮靜劑或其他調節神經系統的製劑。

(八)屠宰加工(如有涉及)

1.核查加工廠所在位置、面積、周圍環境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2.核查廠區衛生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

3.瞭解待宰圈設置是否能夠有效減少對畜禽的應激。

4.核查屠宰前後的檢疫記錄,不合格產品處理方法及記錄。

5.瞭解屠宰加工流程。

6.核查加工設施與設備的清洗與消毒情況。

7.核查加工設備是否同時用於綠色和非綠色產品;如何避免混雜和污染。

8.核查加工用水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391)標準要求。

9.核查屠宰加工過程中污水排放是否符合《肉類加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 的要求。

(九)儲藏、包裝與運輸

1.儲藏

(1)生產資料庫房。核查是否有專門的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存放倉庫;是否有明顯的標識;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2)產品庫房。核查是否有專門的綠色食品產品儲藏場所;其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儲藏條件;庫房硬體設施是否齊備;若與同類非綠色食品產品一起儲藏如何防混、防汙;儲藏場所是否具有防蟲、防鼠、防潮措施,是否使用化學合成藥物,藥物的名稱、用法與用量。

(3)查看生產資料、產品出入庫記錄。

2.預包裝標籤

(1)核查產品是否包裝;核實產品預包裝送審樣。

(2)核查包裝標識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標準要求;綠色食品標誌是否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要求。

(3)核查使用的包裝材料是否可重複使用或回收利用;包裝廢棄物是否可降解。

3.運輸

(1)核查是否單獨運輸;若與非綠色食品一同運輸,是否有明顯的區別標識。

(2)核查運輸過程是否需要控溫等措施。

(3)查運輸工具的清潔消毒處理情況。

(4)核查運輸工具是否滿足產品運輸的基本要求;運輸工具和運輸過程管理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 1056)的要求。

(5)核查運輸記錄是否完整;是否能夠保證產品可追溯。

(十)品質控制體系

1.瞭解申請人機構設置是否專門設置基地負責人和企業內檢員。

2.瞭解基地位置及組成情況。查看土地流轉合同,或有效期3 年以上的委託養殖合同或協定,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3.查看申請單位的資質性檔:企業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養殖許可證等其它合法性文件等資質證明原件。

4.核查企業品質控制規範、養殖技術規程、屠宰加工規程和產品品質保障措施等技術性檔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5.核查綠色食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是否上牆或在醒目的地方公示;產地是否有綠色食品的明顯標識。

6.核查是否建立可追溯的全程品質安全監管記錄;查看近兩年的生產記錄、生產資料的採購與使用記錄;核實生產過程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性。

(十一)風險性評估

1.評估各生產環節是否建立有效合理的生產技術規程,操作人員是否瞭解規程並準確執行。

2.評估整體品質控制情況,是否存在平行生產,品質管制體系是否穩定。

3.評估使用的獸藥、消毒劑等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4.評估是否存在使用常規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風險。

5.評估綠色食品養殖過程是否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十二)其他

1.核對申請產品資訊

(1)核對申請材料上的申請人名稱、產品名稱與包裝上的是否一致。

(2)核對預包裝標籤上的商標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是否一致。

(3)核實生產規模是否能滿足產品申請需要。

2.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核查其上一用標週期綠色食品投入品合同是否有效執行。

  1. 對於人工種植飼料原料的申請人,還應參照種植產品的現場檢查規範。
  2. 對於涉及肉類及乳製品加工、飼料加工的申請人,還應參照加工產品現場檢查規範。

第十條  加工產品現場檢查

(一)基本情況

1.瞭解申請人基本情況,核查資質證明材料是否有效、申請材料中內容是否與實際一致。

2.核查廠區位址、加工廠區平面圖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3.瞭解加工廠區生產情況(含平行生產、委託加工、非申報產品生產情況)。

4.瞭解生產運營、管理體系(如ISO、HACCP 等)、產品品質情況(如是否穩定運營、有無品質投訴等)。

(二)廠區環境品質

1.核查廠區周邊環境是否良好,是否遠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幹線。

2.核查廠區周邊、廠內是否有污染源或潛在污染源。

3.核查廠房是否齊備,是否合理且能滿足生產需要。

4.核查加工廠及生產車間設施是否齊備,衛生狀況是否良好,是否能滿足《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的基本要求。

5.核查物流及人員流動狀況是否合理,應避免交叉污染且生產前、中、後衛生狀況良好。

(三)生產加工

1.核查生產工藝應與申請材料是否相一致,是否能滿足產品生產需要。

2.核查生產工藝中是否有潛在品質風險。

3.核查生產工藝是否設置了必要的監控參數,配備了恰當的監控措施和設備,以保證和監控生產正常運行。監控措施和設備應有效運行。

4.核查生產設備是否能滿足生產工藝需求,且佈局合理,正常運轉;生產設備是否對加工生產造成污染(如排放廢氣、廢水、揚塵等)。

5.核查各個生產環節是否有行之有效的操作規程,應包含非正常生產時,不合格品的處置、召回等糾正措施。

6.核查生產操作規程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有無違禁投入品和違禁工藝。

7.核查所有生產操作規程是否保持最新有效版本,並在需要時方便取得。

8.核查操作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且熟悉本崗位要求。

9.核查操作人員是否掌握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準。

(四)主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1.核查主輔料來源、組成、配比和年用量是否與申請材料一致,且符合工藝要求和生產實際。

2.核查主輔料、添加劑的組成、配比和用量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要求和綠色食品標準要求。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GB 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392)等。

3.核查主輔料的組成、配比和用量是否符合綠色食品加工產品原料的規定。

4.核查主輔料採購量是否滿足生產需求,產出率合理。

5.瞭解主輔料、添加劑入廠前是否經過檢驗,檢驗結果是否合格。

6.核查主輔料等投入品的購買合同、協議、領用、投料生產記錄是否真實有效。

7.核查主輔料等投入品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 1056)標準要求。

8.瞭解是否使用加工水及加工水來源。

9.瞭解加工水是否經過二次淨化,確認淨化的流程和設備。

10.瞭解加工水是否定期進行檢測,確認檢測方法和結果。

(五)包裝和貯運

1.核查產品是否包裝,檢查預包裝送審樣。

2.核查包裝標識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綠色食品標誌是否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要求。

3.核查使用的包裝材料是否可重複使用或回收利用,包裝廢棄物是否可降解。

4.核查綠色食品可降解食品包裝與非降解食品包裝是否分開貯存與運輸;不應與農藥、化肥及其他化學製品等一起運輸。

5.核查運輸綠色食品的工具和管理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 1056)標準要求。

6.核查綠色食品是否設置專用庫房或存放區並保持潔淨衛生;是否根據產品特點、貯存原則及要求,選用合適的貯存技術和方法;貯存方法是否引入污染。

7.核查貯藏場所內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有害物質的殘留。貯藏設施應具有防蟲、防鼠、防鳥的功能。確認防蟲、防鼠、防潮的具體措施,涉及藥劑使用的,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和《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標準要求。

8.核查運輸工具是否滿足產品運輸的基本要求。

9.核查運輸記錄是否完整、齊全且保證產品可追溯。

(六)品質管制體系

1.瞭解申請人是否設置了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和企業內檢員。

2.查看企業品質控制規範、種加工技術規程、產品品質保障措施等技術性檔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3.查看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是否上牆。產地是否有綠色食品的明顯標識。

4.核查是否對生產各個環節有詳細記錄。是否有固定的記錄格式;是否通過全程記錄建立追溯系統以及可跟蹤的生產批次號系統;是否有專人保管和保管地。記錄是否能保存3 年以上。

5.存在平行生產的,核查是否建立區分管理的全程品質控制系統。(包括防止綠色食品與常規食品在生產、收穫、貯藏、運輸等環節混淆的措施或制度)綠色食品與常規食品的各環節記錄是否能夠區分且完整。

6.核查廢棄物(下腳料、廢水、廢棄排放等)是制定了處理方案,是否妥善處理。

(七)風險性評估

1.評估各生產環節是否建立有效合理的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是否瞭解規程並準確執行。

2.評估各投入品來源是否穩定,品質是否合格,是否達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3.評估各中間產物、廢棄物、廢品和次品如何處理、是否會對生產過程和產品造成污染。

4.評估整體品質控制情況如何,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品質管理體系是否穩定。

5.平行生產的,評估原料加工、成品儲藏及運輸、設備清洗等各環節如何進行區分,避免混淆及污染。

(八)其他

1.核對申請產品資訊

(1)核對申請材料上的申請人名稱、產品名稱與包裝上的是否一致。

(2)核對預包裝標籤上的商標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是否一致。

(3)核實生產規模是否能滿足產品申請需要。

2.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核查其上一用標週期綠色食品投入品合同是否有效執行。

第十一條  水產品現場檢查

(一)產地環境

1.核查基地是否位於生態環境良好,無污染的地區;是否遠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幹線。

2.核查養殖基地位置、水域分佈方位、面積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3.核查養殖水域水質情況,水體是否明顯受到污染或有異色、異臭、異味。

4.核查開放水體綠色食品養殖區域和常規養殖區域、農業或工業污染源之間是否保持一定的距離。

5.核查開放水體養殖區域是否具有可持續的生產能力;是否會對周邊水體產生污染;是否會破壞該水域生物多樣性。

6.核查封閉水體綠色食品養殖區域和常規養殖區域之間是否有有效的天然隔離或設置物理屏障。

7.核查同一養殖區域中是否同時含有綠色與非綠色養殖產品。如何區分管理?

8.核查養殖區域使用的建築材料和生產設備是否明顯有害。

9.核查封閉水體養殖用水來源;是否有可能引起養殖用水受污染的污染物,污染物來源及處理措施;綠色食品養殖區和常規養殖區域之間的進排水系統是否有有效的隔離措施。

10.核查開放水體周邊水域是否存在污染源,是否會對綠色食品養殖區域產生影響。

(二)苗種來源

1.外購苗種。查看苗種供應方相應的資質證明、購買協議、發票或收據,瞭解外購苗種在運輸過程中疾病發生和防治情況。

2.自繁自育苗種。瞭解其繁殖方式,是否使用激素類物質控制性別比率。

(三)飼養管理

1.水質管理

(1)瞭解水質更換頻率及更換方法。

(2)核查消毒劑和漁用環境改良劑的使用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標準要求。

(3)瞭解是否向養殖水域中投放糞便以提高水體總氮、總磷濃度。

(4)查養殖區域水質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391)標準要求。

2.苗種培育

(1)核查育苗場水質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391)標準要求;育苗場所消毒及苗種消毒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標準要求。

(2)核查苗種培育週期;苗種投放量是否滿足申報量;苗種投放規格。

(3)核查苗種培育階段所用的飼料是否為綠色食品。

(4)核查苗種培育階段疾病發生及防治情況,是否使用綠色食品禁用漁藥。

3.飼料管理(包括原料及添加劑)

(1)全部使用外購飼料的

①核查各飼料原料及飼料添加劑的來源、比例、年用量,是否100%為綠色食品。

②查看購買協定,協定期限是否涵蓋一個用標週期。核查購買量是否能夠滿足生產需求量。

③查看綠色食品證書、綠色生資證書、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證書(原件)。

④查看飼料包裝標籤:名稱、主要成分、生產企業等資訊。

(2)自製飼料(含外購及自製皆有)的

①自種的綠色食品原料,核查其農藥與肥料使用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的要求;其種植量能否滿足需求量。

②查看購買協定,協定期限是否涵蓋一個用標週期。核查購買量是否能夠滿足生產需求量。

③查看綠色食品證書、綠色生資證書、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證書(原件)。

④查看飼料包裝標籤:名稱、主要成分、生產企業等資訊。

⑤核查飼料添加劑成分是否含有綠色食品禁用添加劑。

⑥核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成分中是否含有激素、藥物飼料添加劑或其他生長促進劑。

⑦核查飼料加工工藝、飼料配方、設施設備等是否能夠滿足飼料生產需要。

⑧核查自製飼料總量是否能夠滿足生產需求量。

⑨全部使用水域中野生天然餌料的,應核查餌料品種、生長情況及能否滿足生產需求量。

⑩人工培養天然餌料的,應核查餌料來源、養殖情況、養殖過程是否使用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3)核查養殖用水中是否添加激素、藥物飼料添加劑或其他生長促進劑。

(4)核查飼料存儲倉庫中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倉庫是否有防潮、防鼠、防蟲設施;是否使用化學合成藥物;藥物的名稱、用法與用量。

(5)查看飼料原料及添加劑購買發票、出入庫記錄,飼料加工記錄等。

(6)藻類等水產品,應核查肥料使用情況。

①肥料類別、商品名稱。

②氮的類型、每畝使用量、使用時間、使用方法。

③所用肥料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標准要求。

4.日常飼養管理

(1)瞭解養殖模式(單養、混養),單養品種,混養品種及投放比例。

(2)核查養殖密度是否超過水域負載量。

(3)核查各品種養殖週期、上市規格、產量。

(4)核查是否具有專門的綠色食品飼養管理規範;是否具有飼養管理相關記錄;飼養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綠色食品生產管理培訓。

(5)核查是否有病死產品、養殖污水等廢棄物處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6)詢問一線養殖人員在實際生產操作中使用的飼料、漁藥、消毒劑和漁用環境改良劑等物質,核實其是否用過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四)疾病防治

1.瞭解當地常見疾病及其流行程度。對於上述疾病,採取何種措施進行預防?本年度發生過何種疾病?危害程度如何?

2.核查疫苗使用情況,包括疫苗名稱、使用時間、使用方法,所用疫苗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標準要求。

3.查看藥品存儲倉庫中的漁藥、消毒劑等是否有不在《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漁藥准用列表中的物質。

4.查看漁藥使用記錄,包括疾病名稱、防治物件、治療用藥物名稱及其有效成分、用藥日期、用藥方式、用藥量、停藥期、用藥人、技術負責人等。核實生產中所用漁藥及消毒劑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標準要求。

(五)捕撈與運輸

1.捕撈

(1)瞭解捕撈措施。核查措施和工具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2)瞭解開放性水域採取何種措施保證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生產能力,避免掠奪性捕撈?

(3)核查疾病治療期、停藥期內是否進行捕撈。捕撈所得產品如何處理?

(4)瞭解捕撈過程是否採取措施盡可能減少對水生生物的應激。

2.運輸

(1)瞭解鮮活水產品如何運輸?運輸過程中採取何種措施提高存活率?核查運輸過程中是否使用化學試劑。若用,為何種物質?

(2)核查鮮活水產品運輸用水的水質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 391)標準要求。

(3)核查運輸設備和材料是否有潛在的毒性影響。

(4)核查是否具有與常規產品進行區分隔離的相關措施及標識。

(5)核查運輸過程是否需要控溫等措施。

(6)核查運輸工具的清潔消毒處理情況。

(7)核查運輸工具是否滿足產品運輸的基本要求;運輸工具和運輸過程管理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 1056)標准要求。

(8)核查運輸記錄是否完整;是否能夠保證產品可追溯。

3.對於海洋捕撈的水產品,核查其捕撈與運輸過程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海洋捕撈水產品生產管理規範》(NY/T 1891)標準要求。

(六)初級加工(適用於鮮活水產品捕撈、收穫後未添加任何配料的冷凍、乾燥等簡單物理加工的水產品)

1.核查加工廠所在位置、面積、周圍環境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2.核查廠區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3.瞭解加工規程制定與實施情況。

4.核查檢疫記錄,不合格產品處理方法及記錄。

5.核查加工設施與設備的清洗與消毒情況。

6.核查加工設備是否同時用於綠色和非綠色產品;如何避免混雜和污染?

7.核查加工用水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 391)標準要求。

8.核查加工污水排放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儲藏與包裝

1.儲藏

(1)生產資料庫房。核查是否有專門的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存放倉庫;是否有明顯的標識;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2)產品庫房。核查是否有專門的綠色食品產品儲藏場所;其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儲藏條件;庫房硬體設施是否齊備;若與同類非綠色食品產品一起儲藏如何防混、防汙;儲藏場所是否具有防蟲、防鼠、防潮措施,是否使用化學合成藥物,藥物的名稱、用法與用量。

(3)查看生產資料、產品出入庫記錄。

(4)瞭解鮮活水產品出售前是否暫養。核查暫養過程中是否使用綠色食品禁用物質;暫養用水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 391)標準要求。

2.預包裝標籤

(1)核查產品是否包裝;核實產品預包裝送審樣。

(2)核查包裝標識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的要求;綠色食品標誌是否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要求。

(3)核查使用的包裝材料是否可重複使用或回收利用;包裝廢棄物是否可降解。

(八)品質控制體系

1.瞭解企業機構設置,是否專門設置基地負責人和企業內檢員。

2.瞭解基地位置及組成情況。查看水域灘塗使用證明,或有效期3 年以上的委託養殖合同或協定、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核查基地位置和養殖場水域分佈與申請材料的符合性。

3.查看申請單位的資質性檔:企業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養殖許可證等其它合法性文件等資質證明原件。

4.核查企業品質控制規範、養殖技術規程、加工規程和產品質量保障措施等技術性檔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5.核查綠色食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是否上牆或在醒目的地方公示;產地是否有綠色食品的明顯標識。

6.核查是否建立可追溯的全程品質安全監管記錄;查看近兩年的生產記錄、生產資料的採購與使用記錄;核實生產過程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性。

(九) 風險性評估

1.評估各生產環節是否建立有效合理的生產技術規程,操作人員是否瞭解規程並準確執行。

2.評估整體品質控制情況,是否存在平行生產,品質管制體系是否穩定。

3.評估使用的漁藥、消毒劑等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4.評估是否存在使用常規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風險。

5.評估綠色食品養殖水域的水質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與常規水域的水質竄排竄灌的風險,是否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十)其他

1.核對申請產品資訊

(1)核對申請材料上的申請人名稱、產品名稱與包裝上的是否一致。

(2)核對預包裝標籤上的商標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是否一致。

(3)核實生產規模是否能滿足產品申請需要。

2.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核查其上一用標週期綠色食品投入品合同是否有效執行。

3.對於人工種植飼料原料的申請人,還應參照種植產品的現場檢查規範。

4.對於涉及水產品深加工(即加工過程中,使用了其它配料或加工工藝複雜的醃熏、罐頭、魚糜等產品)的申請人,還應參照加工產品現場檢查規範。

第十二條  食用菌現場檢查

(一)產地環境品質調查

1.檢查栽培區(露地、設施、野生採集)是否位於生態環境良好,無污染的地區,是否遠離城區、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幹線,避開工業汙染源、生活垃圾場、醫院、工廠等污染源。

2.綠色食品和常規栽培區域之間是否設置有效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緩衝帶內作物的栽培情況。

3.申請人是否採取了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

4.栽培區是否具有可持續生產能力,生產廢棄物是否對環境或周邊其他生物產生污染。

5.調查栽培區所在地農業栽培結構、植被及生物資源,瞭解當地自然災害種類,生物環境保護措施等。

6.檢查栽培基質品質、加工用水品質,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391)標準要求。

(二)菌種來源與處理

1.核查菌種品種、來源,查看外購菌種類型(母種、原種、栽培種)是否有正規的購買發票、品種證明;

2.核查自製菌種的培養和保存方法,應明確培養基的成分、來源。

3.檢查製作菌種的設備和用品,包括滅菌鍋(高壓、常壓蒸汽滅菌鍋)、接種設施、裝袋機、滅菌消毒藥品等。

(三)食用菌栽培

1.檢查栽培設施、場地應與位置圖、基地分佈圖的方位、面積一致。核實基地名稱、場地編號、生產面積。

2.核查栽培基質原料的堆放場所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 1056)標準要求。

3.檢查栽培基質原料名稱、比例(%),主要原料來源及年用量。原料是否有轉基因品種(產品)及其副產品。

4.檢查栽培基質的拌料室、裝袋室、滅菌設施室、菌袋冷卻室以及接種室、培養菌室,出耳(菇)地(發菌室)清潔消毒措施,使用的物質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標準要求。

5.檢查栽培基質滅菌方法,栽培品種,栽培場地,栽培設施。

(四)病蟲害防治

1.調查當地同種食用菌類常見病蟲害的發生規律、危害程度及防治方法。

2.核查病蟲害防治的方式、方法和措施應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標準要求。

(1)檢查申請栽培的食用菌當季發生病蟲害防治措施及效果。

(2)檢查栽培區及周邊、生資庫房、記錄檔案,核查使用農藥的種類、使用方式、使用量、使用時間、安全間隔期等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標準要求。

(五)收穫及采後處理

1.瞭解收穫的方法、工具。

  1. 檢查綠色食品在收穫時採取何種措施防止污染。

3.瞭解采後產品品質檢驗方法及檢測指標。

4.瞭解采後處理方式(晾曬、烘乾等初加工),涉及投入品使用的,核查使用投入品是否符合《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392)、《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標準要求。

5.涉及清洗的,瞭解加工用水來源。

(六)包裝、貯藏運輸與標識

1.核查包裝及標識是否符合《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658)標準要求。

(1)核查使用的包裝材料是否可重複使用或回收利用,包裝廢棄物是否可降解。

(2)檢查包裝標識是否符合GB7718、NY/T 658、綠色食品標誌是否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要求。

(3)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檢查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情況。

2.核查貯藏運輸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1056)標準要求。

(1)檢查綠色食品是否設置專用庫房或存放區並保持潔淨衛生;是否根據種植產品特點、貯存原則及要求,選用合適的貯存技術和方法;貯存方法是否引起污染。

(2)檢查貯藏場所內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有害物質的殘留。

(3)檢查貯藏設施是否具有防蟲、防鼠、防鳥的功能,或採取何種措施防蟲、防鼠、防潮、防鳥。涉及藥劑使用的,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 標準要求。

(4)核查綠色食品可降解食品包裝與非降解食品包裝是否分開貯存與運輸;不應與農藥、化肥及其他化學製品等一起運輸。

(5)檢查運輸綠色食品的工具,並瞭解運輸管理情況。

(七)品質控制體系

1.是否有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和企業內檢員。

2.查看企業品質控制規範、種植技術規程、產品品質保障措施等技術性檔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3.檢查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是否上牆,產地是否有明顯的綠色食品標識。

4.檢查申請人是否有統一規範的、內容全面的生產記錄,是否建立了全程可追溯系統。

5.檢查記錄是否有專人保管並保存3 年以上。

6.存在平行生產的,是否建立區分管理全程品質控制系統。包括防止綠色食品與常規食品在生產、收穫、貯藏、運輸等環節混淆的措施或制度;綠色食品與常規食品的各環節記錄等。

(八)風險性評估

1.評估各生產環節是否建立有效合理的生產技術規程,操作人員是否瞭解規程並準確執行。

2.評估整體品質控制情況,是否存在平行生產,品質管制體系是否穩定。

3.評估農藥、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4.評估食用菌生產全過程是否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九)其他

1.核對申請產品資訊

(1)核對申請材料上的申請人名稱、產品名稱與包裝上的是否一致。

(2)核對預包裝標籤上的商標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是否一致。

(3)核實生產規模是否能滿足產品申請需要。

2.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核查其上一用標週期綠色食品投入品合同是否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  蜂產品現場檢查

(一)產地環境

1.蜂場

(1)核查蜂場周圍是否有工礦區、公路鐵路幹線、垃圾場、化工廠、農藥廠。

(2)核查蜂場周圍是否有大型蜂場和以蜜、糖為生產原料的食品廠。

(3)核查蜂場周圍是否具有能滿足蜂群繁殖和蜜蜂產品生產的蜜源植物;是否具有清潔的水源。

(4)核查蜂場周圍半徑5km 範圍內是否存在有毒蜜源植物;在有毒蜜源植物開花期是否放蜂。如何隔離?

(5)核查蜂場周圍半徑5km 範圍內是否有常規農作物;針對常規農作物所用的農藥是否對蜂群有影響。

(6)核查流蜜期內蜂場周圍半徑5km 範圍內是否有處於花期的常規農作物。如何區別管理?

2.蜜源植物

(1)核查蜜源植物為野生還是人工種植?

(2)核查蜜源地位置、蜜源植物品種、分佈情況;核實蜜源地規模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3)人工種植的蜜源植物,核查其農藥使用情況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標準要求,其肥料使用情況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標準要求。

(4)核查在野生蜜源植物地放蜂時,是否會對當地蜜蜂種群以及其他依靠同種蜜源植物生存的昆蟲造成嚴重影響。

(5)核查申報產品的蜜源植物花期的長短;申報產量是否與一個花期的產量相符。

(6)蜂群如轉場,轉場蜜源植物的生產管理應符合綠色食品相關標準要求。

3.養蜂機具

(1)核查蜂箱和巢框用材是否無毒、無味、性能穩定、牢固;蜂箱是否定期消毒、換洗;消毒所用製劑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標準要求。

(2)核查養蜂機具及採收機具(包括隔王柵、飼喂器、起刮刀、脫粉器、集膠器、搖蜜機和台基條等)、產品存放器具所用材料是否無毒、無味。

(3)核查巢礎的材質及更換頻率。

(二)蜜蜂來源

1.瞭解引入種群品系、來源、數量,查看供應商資質、檢疫證明等。

2.蜂王為自育或外購?若為外購蜂王或卵蟲育王,應瞭解其來源,查看供應商資質、檢疫證明。

3.查看進出場日期和運輸等記錄。

(三)飼養管理

1.飼料管理(含自留蜜、自留花粉等)

(1)核查各飼料品種、來源、比例、使用時間、年用量,核實是否100%為綠色食品。

(2)查看購買協定,協定期限是否涵蓋一個用標週期。核查購買量是否能夠滿足生產需求量。

(3)查看綠色食品證書、綠色生資證書、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證書(原件)。

(4)查看飼料包裝標籤:名稱、主要成分、生產企業等資訊。

(5)瞭解是否使用紅糖作為蜜蜂飼料。

(6)瞭解轉場和越冬飼料是否使用自留蜜、自留花粉;使用量、所占比例。

(7)核查蜜蜂飲用水中是否添加綠色食品禁用物質;飲水器材是否安全無毒。

(8)核查飼料存儲倉庫中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倉庫是否有防潮、防鼠、防蟲設施;是否使用化學合成藥物;藥物的名稱、用法與用量。

(9)核查蜂場內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10)查看購買發票、出入庫記錄等。

2.轉場管理

(1)查看轉場飼養的轉地路線、轉運方式、日期和蜜源植物花期、長勢、流蜜狀況等資訊的材料及記錄。

(2)瞭解轉場前是否調整群勢;運輸過程中是否備足飼料及飲水。

(3)核查是否用裝運過農藥、有毒化學品的運輸設備裝運蜂群。

(4)瞭解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蜂群在運輸途中的傷亡。

(5)核查運輸途中是否放蜂;是否經過污染源;途中採集的產品是否作為綠色食品或蜜蜂飼料。

(6)查看運輸記錄,包括時間、天氣、起運地、途經地、到達地、運載工具、承運人、押運人、蜂群途中表現等情況。

(7)轉場蜂場的生產管理應符合綠色食品相關標準要求。

3.日常飼養管理

(1)瞭解蜂群是否有專門的背風向陽,乾燥安靜的越冬場所;是否佈置越冬蜂巢;蜂箱是否具有配備專門的保溫措施。核查越冬期飼料是否充足;飼料是否為綠色食品。

(2)核查春繁擴群期飼料配比是否符合蜜蜂生理需要;飼料是否為綠色食品。

(3)核查蜜源缺乏期是否供給足夠飼料;飼料是否為綠色食品。

(4)瞭解蜂場廢棄物如何處理?核查蜜蜂屍體、蜜蜂排泄物、雜草等廢棄物處理是否國家相關規定。

(5)核查是否配備飲水器和充足的清潔水;水中是否添加鹽類等礦物質;添加的物質是否為綠色食品。

(6)瞭解蜂箱是否具有調節光照、通風和溫、濕度等條件的措施。

(7)核查蜂場衛生狀況,是否具有相關管理制度、消毒程式。核查養蜂機具和採收器具是否經常清洗消毒,消毒劑的使用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標準要求。查看清洗、消毒記錄。

(8)核查是否具有專門的綠色食品飼養管理規範;是否具有飼養管理相關記錄;飼養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綠色食品生產管理培訓。

(9)詢問一線蜜蜂養殖人員在實際生產操作中使用的飼料、飲水、蜂藥、消毒劑等物質,核實其是否用過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10)核查繼箱、更換蜂王過程中是否使用誘導劑;是否為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四)疾病防治

1.瞭解當地蜜蜂常見疾病、有害生物種類及發生規律。核查疾病防治所用蜂藥、消毒劑等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472)、《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NY/T 473)、《綠色食品畜禽飼養防疫準則》(NY/T 1892)標準要求。

2.核查所用蜂藥是否有停藥期的規定;停藥期是否符合該規定。

3.解是否採取綜合措施培養強群,提高蜂群自身的抗病能力。

4.查看用藥記錄(包括蜂場編號、蜂群編號、蜂群數、蜂病名稱、防治對象、發病時間及症狀、治療用藥物名稱及其有效成分、用藥日期、用藥方式、用藥量、停藥期、用藥人、技術負責人等)。

(五)產品採收

1.核查產品採收時間、標準、產量。

2.瞭解是否存在掠奪式採收的現象(採收頻率過高、經常採光蜂巢內蜂蜜等)。

3.瞭解成熟蜜、巢蜜的採收間隔期是否根據蜜源種類、水分、天氣等情況適當延長。

4.核查蜂產品採收期間,生產群是否使用蜂藥;蜂群在停藥期內是否從事蜜蜂產品採收,所得產品如何處理?

5.核查蜜源植物施藥期間(含藥物安全間隔期)是否進行蜂產品採收,所得產品如何處理?

6.核查採收機具和產品存放器具是否嚴格清洗消毒;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7.查看蜜源植物施藥情況(使用時間、使用量)及蜂產品採收記錄(採收日期、產品種類、數量、採收人員、採收機具等)。

8.瞭解蜂蜜採收之前,是否取出生產群中的飼料蜜。

9.蜂王漿的採集過程中,移蟲、采漿作業需在對空氣消毒過的室內或者帳篷內進行,核查消毒劑的使用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標準要求。

(六)蜂產品加工(如有涉及)

1.核查加工廠所在位置、面積、周圍環境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2.核查廠區衛生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

3.瞭解成熟蜜、濃縮蜜的加工流程。

4.核查加工設施的清洗與消毒情況。

5.核查加工設備是否同時用於綠色和非綠色產品。如何避免混雜和污染?

6.核查加工用水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品質》(NY/T 391)標準要求。

7.查看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

(七)儲藏、包裝與運輸

1.儲藏

(1)生產資料庫房。核查是否有專門的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存放倉庫;是否有明顯的標識;是否有綠色食品禁用物質。

(2)產品庫房。核查是否有專門的綠色食品產品儲藏場所;其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儲藏條件;庫房硬體設施是否齊備;若與同類非綠色食品產品一起儲藏如何防混、防汙;儲藏場所是否具有防蟲、防鼠、防潮措施,是否使用化學合成藥物,藥物的名稱、用法與用量。

(3)查看生產資料、產品出入庫記錄。

2.預包裝標籤

(1)核查產品是否包裝;核實產品預包裝送審樣。

(2)核查包裝標識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的要求;綠色食品標誌是否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要求。

(3)核查使用的包裝材料是否可重複使用或回收利用;包裝廢棄物是否可降解。

3.運輸

(1)核查是否單獨運輸;若與非綠色食品一同運輸,是否有明顯的區別標識。

(2)核查運輸過程是否需要控溫等措施。

(3)核查運輸工具的清潔消毒處理情況。

(4)核查運輸工具是否滿足產品運輸的基本要求;運輸工具和運輸過程管理是否符合《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 1056)標准要求。

(5)核查運輸記錄是否完整;是否能夠保證產品可追溯。

(八)品質控制體系

  1. 瞭解申請人機構設置,是否專門設置基地負責人和內檢員。

2.瞭解蜂場所在地情況(固定蜂場及轉場蜂場)。核查蜂場分佈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3.核實蜜源地位置,查看土地流轉合同,或有效期3 年以上的委托養殖合同或協定,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4.查看申請單位的資質性檔:企業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養殖許可證等其它合法性文件等資質證明原件。

5.核查企業品質控制規範、養殖技術規程、加工規程和產品品質保障措施等技術性檔的制定與執行情況。

6.核查綠色食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是否上牆或在醒目的地方公示;產地是否有綠色食品的明顯標識。

7.核查是否建立可追溯的全程品質安全監管記錄;查看近兩年的生產記錄、生產資料的採購與使用記錄;核實生產過程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性。

(九)風險性評估

1.評估各生產環節是否建立有效合理的生產技術規程,操作人員是否瞭解規程並準確執行。

2.評估整體品質控制情況,是否存在平行生產,品質管制體系是否穩定。

(1)轉場過程中是否放蜂;是否經過污染源;途中採集的產品是否作為綠色食品或蜜蜂飼料。

(2)采蜜範圍內是否有與申報產品同花期的常規植物。

3.評估使用蜂藥、消毒劑等是否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4.評估是否存在使用常規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風險。

5.評估綠色食品養殖過程是否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十)其他

1.核對申請產品資訊

(1)核對申請材料上的申請人名稱、產品名稱與包裝上的是否一致。

(2)核對預包裝標籤上的商標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是否一致。

(3)核實生產規模是否能滿足產品申請需要。

2.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核查其上一用標週期綠色食品投入品合同是否有效執行。

3.對於人工種植蜜源植物的申請人,還應參照種植產品的現場檢查規範。

4.對於蜂產品採集後再進行淨化、濃縮等加工處理的申請人,還應參照加工產品現場檢查規範。

 

第四章  現場檢查結論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不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現場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產地環境品質現狀調查

1.產地周圍5km 內有污染源的,如工礦區、造紙廠、化工廠、垃圾填埋場、醫院、排汙設施等;

2.有廢水流經生產區域的。

(二)投入品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

1.使用轉基因技術及其產物的(包括種苗、投入品及生產技術等);

2.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1)使用非法添加物質;

(2)使用量、使用範圍不符合GB2760 標準要求;

(3)添加NY/T392 中不應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3.農藥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1)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並未獲得國家農藥登記許可;

(2)使用NY/T393 附錄以外的農藥;

(3)使用量超過農藥登記用量的;

(4)安全間隔期不符合要求的。

4.肥料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1)使用添加有稀土元素的肥料;

(2)使用成分不明確、含有安全隱患成分的肥料;

(3)使用未經發酵腐熟的人畜糞尿;

(4)使用生活垃圾、污泥和含有害物質的工業垃圾;

(5)使用的無機氮素用量超過當地同種作物習慣施用量一半;

(6)使用的肥料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

5.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1)飼料原料(如玉米、豆粕)不全是通過認定的綠色食品,或來源於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產品,或經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認定或按照綠色食品生產方式生產、達到綠色食品標準的自建基地生產的產品;

(2)使用以哺乳類動物為原料的動物性飼料產品(不包括乳及乳製品)飼喂反芻動物;

(3)使用同源動物源性飼料的原則;

(4)使用工業合成的油脂;

(5)使用畜禽糞便;

(6)使用任何藥物飼料添加劑;

(7)飼料添加劑品種不是《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和允許進口的飼料添加劑品種,或不是農業部公佈批准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

(8)使用附錄A 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品種。

6.獸藥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1)使用國家規定的其它禁止在畜禽養殖過程中使用的藥物

(2)使用NY/T472 附錄A 中的藥物,產蛋期和泌乳期使用附錄B 中的獸藥;

(3)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

(4)使用酚類消毒劑,產蛋期使用酚類和醛類消毒劑;

(5)使用抗菌藥物、抗寄生蟲藥、激素或其它生長促進劑促進畜禽生長;

(6)使用劑量超過登記用量。

7.漁藥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76 號、193 號、235 號、560 號和1519 號公告中規定的漁藥;

(2)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

(3)使用抗菌藥物、激素或其它生長促進劑促進水產動物生長;

(4)預防用藥使用NY/T755 附錄A 以外的藥物;

(5)治療用藥使用NY/T755 附錄B 以外的藥物;

(6)使用劑量超過登記用量。

8.漁業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1)飼料原料不全是通過認定的綠色食品,或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產品,或經中心認定、按照綠色食品生產方式生產、達到綠色食品標準的自建基地生產的產品;

(2)使用工業合成的油脂和回收油;

(3)使用畜禽糞便;

(4)使用製藥工業副產品;

(5)飼料如經發酵處理,所使用的微生物製劑不是《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規定的品種或不是農業部公佈批准使用的新飼料添加劑品種;

(6)飼料添加劑品種不是《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和允許進口的飼料添加劑品種,或不是農業部公佈批准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

(7)使用NY/T2112 附錄A 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品種;

(8)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

(9)使用激素。

(三)品質管制體系檢查

1.偽造資質證明文件;

2.生產技術規程與生產實際不符;

3.編造生產記錄、購銷憑證;

4.同(協議)造假或未落實。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需整改的

(一)產地環境品質

未在綠色食品和常規生產區之間設置有效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

(二)品質管制體系

1.未建立切實可行的基地管理制度或制度未落實;

2.有平行生產或委託加工的,未建立區分管理制度或制度未落實;

3.無生產記錄或生產記錄未反映生產過程及投入品使用情況;

4.未建立產品品質追溯體系或未有效實施;

5.參與綠色食品生產或管理的人員或農戶不熟悉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三)收穫、包裝、儲運

1.收穫環節不能有效區分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

2.包裝材料及設計不符合NY/T658 標準要求;

3.倉儲環節未有效區分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

4.防蟲、防鼠、防潮、防鳥措施不完備。

(四)環境保護

1.未建立生物棲息地,保護基因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以維持生態平衡;

2.污水、廢棄物等處理措施欠缺,可能對環境或周邊其他生物產生污染。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合格的

不存在不合格項,且按期完成整改的,現場檢查合格。

 

第五章  現場檢查報告的撰寫

第十七條  撰寫要求

(一)應按中心規定的格式填寫,字跡整潔、術語規範。

(二)應由檢查組成員完成,不可由他人代填,並經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檢查組成員雙方簽字確認。

(三)應包括檢查組對申請人的生產、加工活動的客觀描述與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符合性的判斷,對其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評價,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風險因素進行評估,對其產品品質安全狀況的判定等內容,對於續展申請人還應確認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的情況。

(四)檢查員應依據標準和判定規則,對報告所規定的專案內容進行逐項檢查並評定,對檢查各環節關鍵控制點進行客觀描述,做到準確且不缺項。

(五)現場檢查綜合評價應重點填寫申請人執行綠色食品標準的總體情況、存在問題等內容,但不應對是否通過綠色食品標誌許可作出結論。如果沒有足夠的資訊作出評判,須指出需要補充的資訊和材料,以及是否需要再次檢查。

(六)現場檢查意見分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應在相應項目欄內勾選。

(七)檢查組應對於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匯總並填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

第十八條  其他要求

檢查組應將在現場檢查中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和材料進行有序整理,以支持報告中敘述地檢查發現、觀點和結論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範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Post Author: tgff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