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的市場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用標,打擊假冒行為,維護綠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根據國家《商標法》、《農產品品質安全法》、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綠色食品標誌市場監察是對市場上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場監察是對綠色食品證後品質監督的重要手段和工作內容,是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及標誌監管員的重要職責。各級工作機構應明確負責市場監察工作的部門和人員,為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市場監察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綠色食品標誌市場監察工作。
第四條市場監察的採集產品工作由省及省以下各級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完成。市場監察工作可與農產品品質安全監督執法相結合,在當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協調下開展。
第五條中心將各地市場監察工作情況定期通報,並作為考核評定工作機構及標誌監管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市場選定、工作任務及採樣要求
第六條監察市場分為固定市場和流動市場。固定市場作為市場監察工作的常年定點監測的市場,由中心在全國範圍內選定。流動市場由各省級工作機構安排,在各省級機構轄區內選擇1-2家市場,主要採購固定市場監察點未能採樣的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
第七條標誌市場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檢查和規範獲標企業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
(二)發現並查處不規範和違規、假冒綠色食品標誌的行為;
(三)掌握全國流通市場綠色食品用標產品的基本情況,為中心制定相關決策提供基礎資料。
第八條產品採樣要求:
(一)固定市場監察點應對市場中全部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進行採樣(限購產品除外);
(二)流動市場監察點作為固定市場監察點的補充,應避免對同一地區的固定市場監察點的同一樣品進行重複採樣;
(三)應以最簡易、最小包裝為單位購買,單價不得超過200元;
(四)同一產品的抽樣不需考慮年份、等級、規格、包裝等方面的區別,只採購一個樣品即可;
(五)各省級工作機構應儘量將本省轄區內監察市場上的獲證產品採購齊全。
第三章工作時間、方法及程式
第九條市場監察工作在中心統一組織下進行,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原則上每年監察行動於4月15日啟動,11月底結束。
第十條每次行動由各地工作機構按照中心規定的固定市場監察點,以及各地省級工作機構自主選擇的流動市場監察點,對各市場監察點所售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實施採樣監察。
第十一條監察採樣可採取購買方式。購買樣品的費用由中心承擔,先由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墊付,事後在中心的專項經費預算中列支。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對監察過程中的問題產品和疑似問題產品的包裝應妥善保存,同時對產品相關圖片和資料資訊拍照、存檔。
第十三條監察採樣時應索取購物小票、發票等採樣憑證,並盡可能要求監察市場對購物清單予以確認。採樣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證。
第十四條市場監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作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根據產品採樣要求對各監察點所售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進行採樣、登記、疑似問題產品拍照,將採樣產品有關資訊在“綠色食品審核與管理系統”錄入上傳;再將採購樣品的發票和購物小票的影本於採樣後1個月內寄送中心。
(二)中心對各地報送的採樣資訊逐一核查,對存在不同問題的產品於6月底前分別做出以下處理,並通知省級工作機構:
1、屬違反有關標誌使用規定的,交由省級工作機構通知企業限期整改;
2、屬假冒綠色食品的,交由省級工作機構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各有關工作機構在接到上述通知後,立即部署本省轄區內相關企業的整改工作,企業整改期限一個月;同時有關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聯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打假工作。
(四)各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省整改後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核查整改措施的落實,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並將企業整改措施、綠色食品工作機構驗收報告及行政執法部門的查處結果於9月底前書面報告中心。
(五)中心在對各地市場監察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抽查後,于當年11月份底將市場監察結果向全國綠色食品工作系統通報。
第十五條同一企業的產品連續兩年被查出違規用標,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的有關規定,由中心取消其標誌使用權。
第十六條企業對市場監察所採樣品的真實性或處理意見持有異議,必須在接到整改通知後(以收件人簽收日期為准)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議申訴,同時提供相關證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