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標誌管理,保障綠色生資的品質,促進綠色食品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產品品質安全法》、《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綠色生資,是指獲得國家法定部門許可、登記,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以及本辦法規定,經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審核,許可使用特定綠色生資標誌的生產投入品。
第三條 綠色生資標誌是在國家商標局註冊的證明商標,協會是綠色生資商標的註冊人,其專用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
第四條 綠色生資標誌用以標識和證明適用於綠色食品生產的生產資料。
第五條 綠色生資管理實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制度。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生資企業及其產品實施標誌使用許可。未經協會審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使用綠色生資標誌。
第六條 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的範圍包括:肥料、農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食品添加劑,及其它與綠色食品生產相關的生產投入品。
第七條 協會負責制定綠色生資標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開展標誌使用許可的審核和管理工作。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受理所轄區域內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的申請、現場檢查、材料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積極組織開展綠色生資推廣、應用與服務工作,鼓勵和引導綠色食品企業和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優先使用綠色生資。
- 標誌許可
第九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並獲得相關行政許可的生資企業,可作為綠色生資標誌使用的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的產品(以下簡稱用標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法定部門檢驗、登記;
(二)品質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不造成使用物件產生和積累有害物質,不影響人體健康;
(三)有利於保護和促進使用物件的生長,或有利於保護和提高使用物件的品質;
(四)生產符合環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條件下,對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
(五)非轉基因產品和以非轉基因原料加工的產品。
第十一條 申請和審核程式:
(一)申請人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使用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一式兩份)。有關申請資料可通過協會網站(www.greenfood.org.cn/sites/cgfa)或中國綠色食品網(www.greenfood.org.cn)下載。
(二)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初審符合要求的,組織綠色生資管理員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用標企業及產品的原料來源、投入品使用和品質管制體系等進行現場檢查。初審和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做出整改或暫停審核決定。
(三)協會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交的初審合格材料和現場檢查報告的複審。在複審過程中,協會可根據有關生產資料行業風險預警情況,委託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對申請用標產品組織開展常規檢項之外的專項檢測,檢測費用由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的企業(以下簡稱用標企業)承擔。
(四)複審合格的,協會組織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用標產品的評審。複審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用標企業,並說明理由。
(五)協會依據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第十二條 審核結論合格的,申請用標企業與協會簽訂《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審核結論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按照《合同》約定,申請用標企業須向協會分別繳納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審核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 完成上述事項後,由協會頒發《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
第十五條 協會對獲得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獲證產品名稱、編號、商標和企業名稱。
- 標誌使用
第十六條 獲證產品應在其包裝上使用綠色生資標誌和綠色生資產品編號。具體使用式樣參照《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證明商標設計使用規範》執行。
第十七條 綠色生資標誌產品編號形式及含義如下:
LSSZ ——— XX ——— XX XX XX XXXX
綠色生資 產品 核准 核准 省份 產品序號
類別 年份 月份(國別)
省份代碼按全國行政區劃的序號編碼;國外產品,從51號開始,按各國第一個產品獲證的先後為序依次編碼。
產品編號在綠色生資標誌連續許可使用期間不變。
第十八條 獲得綠色生資標誌許可使用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可在其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籤、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綠色生資標誌及產品編號。標誌和產品編號使用範圍僅限於核准使用的產品和數量,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綠色生資標誌及產品編號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不得進行導致他人產生誤解的宣傳。
第十九條 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籤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條 綠色生資標誌許可使用權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到期願意繼續使用的,須在有效期滿前90天提出續展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續展,不得繼續使用綠色生資標誌。
第二十一條 《使用證》所載產品名稱、商標名稱、單位名稱和核准產量等內容發生變化,獲證企業應及時向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獲證企業如喪失綠色生資生產條件,應在一個月內向協會報告,辦理停止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的有關手續。
-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負責組織綠色生資產品質量抽檢,指導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開展企業年度檢查和標誌使用監察等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的綠色生資企業年度檢查、標誌使用監察和產品品質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所轄區域內獲證的企業和產品品質、標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獲證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作出整改決定:
(一)獲證產品未按規定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產品編號的;
(二)獲證產品的產量(指實際銷售量)超過核准產量的;
(三)違反《合同》有關約定的。
整改期限為一個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繼續使用綠色生資標誌;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報請協會取消相關產品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獲證企業,由協會對其作出取消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產品不能持續符合綠色生資技術規範要求的;
(二)違規添加綠色生資禁用品的;
(三)擅自全部或部分採用未經協會核准的原料或擅自改變產品配方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合格的;
(五)喪失有關法定資質的;
(六)將綠色生資標誌用於其它未經核准的產品或擅自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的;
(七)違反《合同》有關約定的。
第二十七條 獲證企業自動放棄或被取消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後,由協會收回其《使用證》。
第二十八條 獲證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綠色生資標誌許可條件和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品質控制追溯體系,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獲證產品的品質負責。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綠色生資標誌和《使用證》。
第三十條 從事綠色生資標誌管理的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據綠色生資許可條件和管理制度,客觀、公正、規範地開展工作。凡因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品質安全事件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境外生資企業及其產品申請綠色生資標誌使用
許可的有關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綠色食品生
產資料標誌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圖: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含義:綠色外圓,代表安全、有效、環保,象徵綠色生資保障綠色食品產品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理念;中間向上的三片綠葉,代表綠色食品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象徵綠色食品產業蓬勃發展;基部橘黃色實心圓點為圖示的核心,代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象徵綠色食品發展的物質技術條件。